判了!5人死刑

判了!5人死刑

昨天,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正武等23人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轉移毒贓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對5名被告人判處死刑。

本案涉案毒品冰毒達84公斤之多,僅一次查獲的毒品就有33公斤,販毒數量巨大,對社會造成了極大危害,是近年來晉城中院審理的販毒人數及毒品數量最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

判了!5人死刑

經審理查明

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正武將裝有約31千克毒品冰毒的行李箱存放於被告人陳新民位於湖南省南縣的家中。

同年9月8日,被告人張正武僱傭被告人姚傑,夥同被告人馬正明、陳新明運輸毒品。被告人姚傑駕駛轎車拉載該裝有31千克毒品的行李箱,拉乘張正武、馬正明、陳新民從南縣出發前往長治市。

車輛行至橋南服務區後,張正武安排馬正明、陳新民攜帶裝有毒品的行李箱改乘客運大巴車前往長治市,而自己則繼續乘坐姚傑駕駛的車輛前往長治市。

9月9日凌晨2時許,先行到達的被告人張正武聯繫車輛到黎都公園附近接馬正明、陳新民及其攜帶的毒品。

之後,張正武將31千克冰毒販賣給胡丹2千克、王向中3千克、陳得明26千克。9月9日上午,被告人姚傑駕車拉乘張正武、馬正明、陳新民返回湖南。

2017年1月初,為了販賣毒品非法謀利,被告人張正武與被告人馬正明共同出資30餘萬元用於購買毒品。

同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張正武在湖南省沅江市從宋國斌(另案處理)處購得毒品冰毒約40千克。

1月17日早晨,被告人張正武攜帶裝有約40千克毒品冰毒的行李箱乘坐客運大巴車前往長治。途中在湖北省公安縣橋南服務區,張正武將裝有毒品的行李箱隨大巴車託運至長治市,而張正武在與胡丹電話聯繫後,在該服務區改乘胡丹的車輛繼續前往長治市。

當晚19時許,被告人張正武、胡丹到達長治市,21時許,託運毒品的大巴車到達長治市,張正武乘坐被告人張振波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前往客運汽車站提取裝有毒品的行李箱,後將行李箱存放於張振波位於長治市高新區史家莊關家南巷的租住處內。

當晚及次日張正武分3次販賣給胡丹冰毒共6千克。後張正武在銀行取款機給宋國斌轉款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7年1月19日0時許,公安機關在張振波租住處查獲毒品冰毒33.6334千克。

此外,審理還查明瞭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王向中、胡丹、李改青、李谷良等人其他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王向中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姚傑轉移毒贓的犯罪事實。

一審認為

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陳新民、姚傑無視國家法律,運輸毒品,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胡丹、張振波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新明、姚傑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胡丹、張振波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陳得明、王向中、李改青、李谷良、閆小慧、張海剛、劉永明、王俊明、田清鴻、王學文、申紅軍、楊趙強、王斌、王紅平、宋慶鋒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非法販賣毒品,被告人楊海娜、侯變麗明知王向中、劉永明販賣毒品而為其提供幫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王向中、田清鴻、申紅軍、宋慶鋒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姚傑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仍為犯罪分子提供銀行卡轉移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轉移毒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涉案毒品冰毒達84公斤之多,僅一次查獲的毒品就有33公斤,販毒數量巨大,對社會造成了極大危害,是近年來晉城中院審理的販毒人數及毒品數量最多的大型毒品犯罪案件。

根據本案的販賣毒品的數量,結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正武、馬正明、陳新民、陳得明、王向中判處死刑。

對被告人胡丹、李改青、李谷良判處死緩。

對被告人姚傑、閆小慧、張海剛、劉永明判處無期徒刑。

對其餘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被告人張正武,綽號“眼鏡”“瞎子”“黑鬼”,1977年2月5日出生,湖南省南縣人,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約84.6334千克。

被告人馬正明,1953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南縣人,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約72.6334千克。

被告人陳新民,綽號“哈利油”,1972年2月23日出生,湖南省南縣人,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約31千克。

被告人陳得明,綽號“得哥”,1964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南縣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約26千克。

被告人王向中,1970年7月28日出生,山西省襄垣縣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約20.5千克,甲卡西酮2.61624千克。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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