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3毒販持仿真槍街頭射擊並逃離現場 現場堪比電影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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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販毒過程中遇民警抓捕,男子持仿真槍射擊並駕車逃離現場……現場堪比電影情節,販賣毒品、尋釁滋事、搶劫、非法制造、儲存槍支、容留他人吸毒,7月31日,西安市長安區法院依法對3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審理。

販賣毒品

持仿真手槍射擊並逃離現場

長安區檢察院查明指控,被告人甄某偉,1989年生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處理;被告人左某龍,1988年生人,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因犯強姦罪、搶劫罪獲刑6年,2012年刑滿釋放;被告人左某雷,1991年生人,小學文化程度。3名被告人同為陝西永壽縣人。2017年3名被告人結識後,長期糾集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西鹹新區灃東新城三橋、未央區玄武路等地實施販賣毒品,尋釁滋事,搶劫,非法制造、儲存槍支,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已形成惡勢力。

長安區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6月21日下午6時許,甄某偉駕駛一輛共享汽車前往玄武東路某小區向葛某(另案處理)販賣毒品,在遞送毒品時遇民警抓捕,抓捕過程中,甄某偉持仿真手槍射擊並駕駛車輛逃離,與三輛轎車發生碰撞後棄車而逃,後民警在甄某偉所駕駛的汽車內發現疑似毒品兩包。經司法鑑定,一包淨重45.9874克,一包淨重9.2201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9月,甄某偉夥同左某龍等人駕車前往山西晉城,購買白色冰毒輔料、紅色麻古、土黃色“筋”等駕車運回西安。

經鑑定,冰毒輔料淨重182.03克,未檢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檢出疑似N-苄基異丙胺成分);麻古淨重2.3266克,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土黃色“筋”淨重24.3281克,檢出咖啡因成分。

非法改裝射釘槍

脅迫、恐嚇他人進行轉賬

2018年7月8日,甄某偉得到一把射釘槍並改裝,後又在西安某建材市場購買第二支射釘槍,並在淘寶網上購買零部件,與左某龍等人進行改裝,經鑑定,兩支改裝後的射釘槍均認定為槍支且以火藥作為發射能源。

同年7月26日,甄某偉以被害人朱某將其車輛修壞為由,約見朱某並要求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後,朱某駕車離開時遇甄某偉駕車追趕,並持仿真槍對朱某車輛射擊,造成朱某駕駛車輛損壞,數天後,朱某在甄某偉威脅恐嚇下,向甄某偉微信轉賬1500元。

2018年8月30日晚,甄某偉夥同左某龍、左某雷駕車前往西安三橋某汽修廠,以車輛維修中朱某未使用原廠配件為由,使用槍支進行威脅,逼迫朱某給甄某偉轉賬5000元,給左某雷轉賬1000元。

此外,被告人左某龍還於2018年9月5日晚,容留他人於自己的出租屋內吸毒,還將甄某偉的兩支改裝的仿真槍存放在自己租住處,直至2018年9月7日被民警查獲。

庭審中,被告甄某偉辯稱:2018年6月21日下午,他前往玄武東路某小區只攜帶了2克毒品,現場未持仿真槍進行射擊,“當時有人砸車,我以為是社會人。”甄某偉稱,自己並沒持槍威脅被害人朱某,雙方只是協商,也未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改裝槍支也僅出於愛好。

被告左某龍辯稱,他與甄某偉前往山西前並不知道其所購買的為毒品,不應構成販毒罪,而對於甄某偉製造槍支,他也並不知情。

對於是否使用槍支進行威脅朱某給甄某偉轉賬,左某雷表示,他與甄某偉不熟,當天吃過飯後,甄某偉邀請他與左某龍二人,前往朱某處,兩人從始至終沒有進行打罵威脅,就站在一旁觀看,不應構成搶劫罪。

7月31日下午,長安區法院審理後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日繼續開庭審理。 記者 於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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