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假毒品”,一男子被以販毒未遂判刑七個月

毒品 台山 刑法 江門 法律 羊城派 2019-06-21

文/羊城派記者 彭紀寧 通訊員 譚耀廣 鄧穎琪 何奎

​販賣“假毒品”,一男子被以販毒未遂判刑七個月

近日,江門台山法院審結一宗販賣毒品案件,被告人何某誤將一包0.49克的假毒品當成真的“冰毒”販賣,並從中獲利,雖犯罪未遂,但因其行為已觸犯販賣毒品罪,被台山法院依法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何某通過手機與吸毒人員李某聯繫,商量好販賣“冰毒”事宜後,駕駛摩托車到臺山市赤溪鎮某水庫附近,將1小包其一直以為是“冰毒”的顆粒狀晶體販賣給李某,非法得款人民幣200元。交易完畢後,何某被臺山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同時,民警在李某身上繳獲其剛向被告人何某購買的1小包可疑毒品。經稱重為0.49克,未檢出常見毒品成分。

根據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該1小包疑似“冰毒”的假毒品是其向他人購買毒品“K粉”時,他人贈送的,其一直以為是真“冰毒”,在接到李某購買毒品的電話後,便帶上該1小包顆粒狀晶體與李某相約進行毒品交易。

14日,台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誤將“假毒品”當“真毒品”販賣,屬犯罪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其主觀上販賣毒品故意的成立。被告人何某以為其所持有的可疑毒品是“冰毒”,而以販賣毒品“冰毒”的故意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且行為已實施終了,但因該可疑毒品未檢出常見毒品成分這一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未遂)。

台山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以懲處。被告人何某已著手實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何某曾犯販賣毒品罪,為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綜合上述情形,台山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某犯販賣毒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瞭解,台山法院一直以來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結合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積極配合我市禁毒工程的開展和落實。2019年以來,台山法院共受理涉毒案件71件,其中販賣毒品罪39件、容留他人吸毒罪27件,非法持有毒品罪2件,運輸毒品1件,受理的涉毒案件同比增長10.9%。71件涉毒案件中,目前已審結的有57件。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馮小靜

實習生 | 李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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