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毒駕身亡,家屬竟提出這樣的要求!

男子毒駕身亡,家屬竟提出這樣的要求!

一男子吸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而其家屬卻向法院起訴

向乘車人索賠近20萬元

法庭上終須講事實求證據

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

最終駁回了原告方這一不合理的訴求

2017年11月,平南縣鎮隆鎮兩90後青年,阿祥和阿貴,相約駕車前往貴港,而不幸就發生在貴港市東環路。

由阿貴駕駛搭載阿祥的小型轎車,與一輛輕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阿貴當場死亡、阿祥亦因此受傷,並造成道路設施、車輛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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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阿貴親屬以阿祥與阿貴存在僱傭關係為由,一紙訴狀將阿祥告上法庭,要求阿祥賠償各項損失近20萬元。

經法庭調查,全案並無證據證實阿貴與阿祥存在僱傭關係,且經貴港市公安局交警事故處理大隊調查認定,事故是由於阿貴在吸食毒品後未規範行車引起,應由阿貴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以上相關事實後,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阿貴系因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存在嚴重過錯,阿貴親屬要求阿祥賠付相關款項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經過法庭釋法明理,一審宣判後,原告方亦自知理虧,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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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吸毒本就是違反社會治安的行為,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更是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損人不利己的行為。

有句話說得很對,你永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會先到來。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不只是一句空話。

作為一個守法公民,我們應當自覺地遠離毒品,更應當拿起法律武器勇於舉報身邊的違法犯罪行為,共同肅清社會風氣。

相關法律條文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除此之外,毒駕根據具體情節和後果不同,還有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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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平南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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