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黑辦出手 這些行為將被認定為“軟暴力”

杜航偉 刑法 黑社會 陳一新 法律 光明網 2019-04-12

“浙江公安機關前不久偵辦的一起‘套路貸’案件中,當受害人落入債務陷阱、無力償還時,犯罪團伙便通過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通訊錄朋友進行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受害人張某因無力償還虛高債務,遭受到該團伙的‘軟暴力’催收,團伙成員向其發送各種恐嚇、侮辱性的圖片,最終張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殺。”

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披露了一個“軟暴力”典型案例。會上還發布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

全國掃黑辦出手 這些行為將被認定為“軟暴力”

杜航偉告訴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近年來,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採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具體手法包括:

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我們在社會新聞中經常見到的催債公司,其行為就是典型的“軟暴力”。

全國掃黑辦出手 這些行為將被認定為“軟暴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靳高風教授指出,這些“大錯誤不犯,小錯誤不斷”的行為,往往在司法執法中形成了“氣死公安局,法院沒法辦,群眾有意見”的局面。他列舉了另外兩個典型案例——

在宋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宋某某以“經理”“大哥”自居,親自指揮或指使組織成員通過毆打他人等暴力手段以及砸被害人玻璃、侮辱他人、拆被害人家門板、住戶吃住等“軟暴力”手段,尋釁滋事、肆意滋擾當地百姓,以達到強行拆遷的目的。

在劉某某黑惡勢力案件中,劉某某利用村委書記、社區居委會黨委書記的便利,成立公司和工程隊,該組織成員通過攔截車輛、堵塞工地出入口、滋擾、聚眾造勢、“談判”“協商”“調解”等“軟暴力”手段,排擠競爭對手,搶奪工程。

“軟暴力”雖有個“軟”字,但其危害後果卻與傳統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後果超過了傳統的暴力手法犯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程雷副教授指出,此次兩高兩部聯合印發《意見》,準確把握了黑惡勢力犯罪的發展規律,及時迴應了黑惡勢力犯罪治理中的焦點與難點問題。

全國掃黑辦出手 這些行為將被認定為“軟暴力”

杜航偉介紹,《意見》共有12條,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軟暴力”的基本概念;二是列舉了“軟暴力”的表現形式;三是規定了“軟暴力”手段客觀認定標準;四是明確了“軟暴力”手段通常適用的具體罪名。

杜航偉還強調,對於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的違法犯罪手段,只要符合相關定義,也應當認定為“軟暴力”,例如前文案例中用手機發送各種恐嚇、侮辱性圖片的行為。

此外,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也在昨日發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指出:《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惡勢力的具體認定標準;《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界限,對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作出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說,《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涉黑惡財產範圍及處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證依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全國掃黑辦出手 這些行為將被認定為“軟暴力”

中央政法委祕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指出,出臺這4個意見,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強調,(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要認真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陳一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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