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查封、扣押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張建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春節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張建華利用擔任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東營市市長、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規劃審批、項目推廣、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37萬餘元。張建華還利用擔任東營市代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在有關項目引進、立項、資金撥付等方面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財政投入鉅額資金,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鑑於張建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
編輯:龐亞茹 審核: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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