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東烏珠穆沁旗小壩樑礦業有限公司發生事故瞞報 安監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本刊記者 楊虎明

近日,本刊接到群眾舉報稱:2019年3月12日,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東烏珠穆沁旗小壩樑礦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裝載機翻車掉下溝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裝載機掉進溝裡,工作人員樑林被水活活淹死。3月18日,記者來到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東烏珠穆沁旗進行實地調查採訪。

小垻樑礦致一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被瞞報

據悉,疑被瞞報的生產安全事故緣於在兩會期間,企業在停產中偷偷生產,導致這起事故的發生,企業方為了儘快賺錢,臨時聘用了一些閒散在家的人蔘與施工,聘用後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直接導致這些工人缺乏安全生產意識,作業時沒有采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導致工作過程中發生了一死嚴重生產安全事故!

據記者調查,死者名為樑林,男,1962年1月20日生,今年58歲,是河北省張家口市康保縣哈咇嘎鄉察汗此老村人,家有兩個女兒和一個沒有成家的兒子,兒子樑海朋,沒有裝載機駕駛證。

3月13日,企業在錫林世嘉商務酒店給死者家屬開了三個房間,企業方何東志經理對家屬說:“你們願意私了還是公了?私了可以多給你們幾個錢,公了你們拿的少,你們看著辦。”企業一上來就願意給死者家屬賠120萬,死者家屬要160萬,最終以136.5萬私自達成協議,企業的要求是死者家屬不得向有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達成協議後企業在3月14日用兩輛車把死者送回河北省張家口市康保縣老家,死者在家停放五天後於3月18日被打發出去。

很顯然,事故發生後,企業有關負責人卻沒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及時上報到有關部門,而是上下一起瞞報,至今無人被追責!


內蒙古錫林浩特市東烏珠穆沁旗小壩樑礦業有限公司發生事故瞞報 安監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東烏珠穆沁旗小壩樑礦業有限公司

安監局:企業在停產中,沒有接到任何安全事故上報

3月19日下午,記者到了安監局於副局長辦公室,記者說明來意後,於副局長表示局長不在,我不負責這些,記者讓於副局長聯繫一下負責事故上報的領導,於副局長給負責股長打電話問:“你知道3月12日小壩樑礦業有限公司下午發生一起安全事故不?”股長說:“那個企業在停產中,怎麼會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呢,我這裡沒有接到任何上報。”記者在安監局確定了這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瞞報。記者說:“於副局長您現在知道了這起事故,安監局下一步應該怎麼處理。”於副局長說:“我馬上彙報局長,有什麼情況在回覆你們單位。”隨後記者到了宣傳部,武副部長接見了記者。3月22號上午內蒙古安監局於副局長給記者打電話說:“已經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時至今日發稿,安監局還未給出任何處理結果。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一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事故發生後,東烏珠穆沁旗小壩樑礦業有限公司並沒有及時上報當地安監部門,並由安監部門組織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而是私自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已經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監部門是否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隱瞞不報的責任主體依法進行懲處?

對此,本刊將繼續追蹤報道!

責編:南雁(電話:010—65420087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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