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主人擔責,人咬狗也不恰當,是否該立法禁養狗

動物 刑法 法律 憲法 民法 不完美媽媽 身邊的刑法 2019-06-16
狗咬人主人擔責,人咬狗也不恰當,是否該立法禁養狗

前天,我借用今日頭條悟空問題中的一個問題:遛狗不牽繩是不是應該拘留。引起了朋友們紛紛評論,眾說紛壇,其中大多數朋友反對養狗,更強力反對遛狗不牽繩的行為。

我總結了幾條典型的評論,在這裡和朋友們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望朋友們討論指正。

評論一:遛狗不牽繩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評論二:遛狗不牽繩等於讓狗去故意傷人,應按“故意傷害罪”判刑。

評論三:某天,某人在公共場所遛狗,沒有牽繩,狗咬傷了路人,路人要求賠償,遛狗人卻說:要不咱們各退一步,你咬我的狗一口算是扯平了。

評論四:有的朋友說,這樣的行為必須入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總有一款適合。

評論五:狗咬人按人咬人處理就行了。

評論六:孩子違法犯罪,監護人是有責任的。狗傷人,狗的主人也應該負責,但需要有依據,法就是依據。

評論七:應該象酒駕入刑一樣立法。

評論八:應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尤其《侵權責任法》普通老百姓知道的很少,不是沒有法,是普法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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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評論,首先應肯定的是人民群眾的要求就是法的要求,群眾對這樣的現象感覺不能容忍,紛紛要求立法,要求處罰,金錢的、刑罰的等,這其中不無道理。群眾的願望是樸素而直接的。筆者試圖從法的角度進行分析,目前,關於養狗問題是不是需要立法及現行法關於該題的具體規定,最後筆者得出如下結論:法不能過多幹涉人們的私生活,目前關於約束養狗人的法足夠,無須再立法。

一、從刑法角度,如果飼養動物(此處指狗)被主人當做工具使用時,如主人放狗或唆使狗咬人,狗的行為視為主人的行為,根據現場情況,主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如果飼養動物致人重傷或死亡,而主人存在過失時,則動物主人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朋友們提出的是不是應該象酒駕一樣入刑,筆者認為沒有必要,我國刑法對於狗主人故意或過失致他人傷害或死亡行為已有規制,無須再重複立法。

有的朋友提出:狗咬人按人咬人處理就行了,有一定道理,當狗被主人當做工具使用的時候,狗的行為就視為主人的行為,這沒有障礙。

二、從民事角度,我國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以專章七個條文規定了飼養動物致害的民事侵權責任。在落實了某一行為構成侵權後,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及《民法總則》等對侵權後果做了具體規定。

三、從行政法角度,公安機關、城管、獸醫部門及工商部門為飼養動物的管理機關,如果行為人飼養禁養犬經相關部門處理後仍不改正,有可被對其罰款或拘留的處罰。

四、各在城市都有自已的《養犬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對養犬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如2016年4月28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共二十三條,對養犬行為及管理部門的職責提出了明確要求。

通過以上析,筆者可以得出目前無須再進行有關養犬管理方面的立法前。是否喜歡狗及是否養狗是公民個人的私權利,法律不能過多幹涉公民的私生活,這也是憲法原則引申出來的要求。我們可以不喜歡狗甚至討厭狗,但也不能限制他人對狗的喜歡,所以不能象有的朋友所提出的一刀切:禁止所有人養狗!從歷史上來看,人飼養狗的歷史非常悠久,人與動物之間(尤其是狗)和諧相處的故事也非常感人。

公民在行使自已的權利的時候不得妨害他人的權利,這也是憲法權利的要求。筆者也要告誡喜歡狗養狗的人,要依法養狗、文明養狗,你自已喜歡並不代表大家都喜歡,狗在給你帶來樂趣的時候,不得妨害他人權利的行使。公共場所一定要牽上繩子,防止傷人,狗的糞便要及時處理,及時到相關部門防役及備案管理。

以上為筆者就朋友們的評論所談的看法,難免有偏頗,歡迎朋友們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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