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獵期捕鳥,兩被告均構成非法狩獵罪

動物 法律 刑法 沙洋 湖北 經濟 八哥 荊門新聞網 2019-05-11

禁獵期卻用粘網捕鳥79只。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件,被告人羅某、王某因犯非法狩獵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下午,沙洋縣後港鎮李臺村村民羅某、王某開車至沙洋縣毛李鎮,在和議村六組附近的樹林內使用鐵桿、粘網、鞭炮等工具非法捕鳥。兩人通過鞭炮驅鳥、收網的方式,分兩次捕獲79只鳥,其中八哥40只、絲光椋鳥39只。

經鑑定,羅某、王某捕獲的79只鳥是中國“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保護鳥類的無危物種,以及湖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了羅某、王某兩人的作案工具,並將活體鳥放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王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野生鳥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王某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二被告認罪悔罪態度好,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辦案法官提醒,非法狩獵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行為,在禁獵區、禁獵期捕抓野生陸生動物也同樣觸犯刑法,希望通過本案例警醒市民: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獵和破壞。市民應珍愛野生動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護野生動物棲息繁衍的生存環境。(記者鄧琳 通訊員田峰)

法律鏈接

禁獵期——

為更好地保護野生鳥類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2013年12月31日,省林業廳發佈通告,決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內對所有野生鳥類進行禁獵,禁獵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目前湖北省將延長野生鳥類禁獵期至2023年底。

禁獵期間,凡未經批准,使用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獵捕鳥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狩獵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來源:荊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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