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犬傷人,該追究犬主刑責嗎,我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狗是人類最早馴化的動物之一,如今狗早已經成為了許多人生活中的最佳伴侶。看家護院,陪人玩耍,甚至地震救災,生活中處處會有這群小動物的身影。許多人早已將狗視為自己的“最忠實的朋友”。可是近年來,犬類傷人事件在社會上屢見不鮮。原因多樣,可能是監管不嚴,可能是攻擊性強、獸性烈,也可能是被害者故意挑逗等。

母女二人被4條惡犬圍攻,犬主拒絕賠償

​ 在蕭山區的朝陽銀座,發生了一起狗傷人事件。楊女士極其母親上頂樓收衣服時遭到了4條狗的圍攻,母親傷勢嚴重,因為失血過多出現了休克症狀,被送進急救病房。事後,犬主表示只願意承擔醫藥費,但拒絕賠償,讓楊女士直接走司法程序。

​惡犬傷人,該追究犬主刑責嗎,我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惡犬傷人

犬主何以如此“冷漠”,是受害者的一面之詞,還是犬主有錢不怕賠?外人不得而知。不過,像這類事件,最終除了經濟賠償,犬主恐怕也不會有其他方面的損失。因為,針對一般的犬隻咬人事件,我國《民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法條雖規定了侵權情形及承擔責任情形,但是受害者經常會遇到找不到飼養者,或飼養者沒有賠付能力、訴訟無法獲知被告信息、被遺棄動物咬傷無法確定遺棄者身份等情形。我國法律對被狗咬傷界定為侵權,而侵權採取的過錯責任原則,最多就是民事賠償,民事後果都是很輕微的後果,很多人拒不履行,受害者也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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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犬傷人

狗傷人,是否可以追究犬主刑責?

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狗咬傷人,主要是追究民事責任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處罰。正是緣於制度執行力的缺失和飼養者的違法成本過低,才導致了惡狗咬人的屢禁不止。正如本起事件中,最終的處理結果是:咬人的鬥牛犬已經被執行注射死亡處理,責令狗主人將其餘四條犬隻遷往別處飼養,並且將對狗主人罰款3000-5000元。老實說,筆者覺得這樣的處罰很不公平,楊女士母親被咬重傷,即便不死,情況也是相當嚴重的,怎麼僅以罰款了事?再者,狗主人的態度也不好,旁觀狗逞凶,事後處理也不夠誠懇積極,留下詬病。

然而事實上,世界各國對惡犬傷人早就追究刑責。

自2005年以來,英國被狗咬傷入院者每年均達數千之多。然而根據此前法律,在英國惡犬傷人乃至致死的案例中,狗主人最高只需承擔兩年監禁、數額不等的罰款,或兩者並罰。2014年重新修訂的英國《危險犬類法案》,法案強調狗主人對狗的看護責任。惡犬傷人,狗主人將面臨最高刑罰5年的有期徒刑;惡犬傷人致死,狗主人可能面臨最高14年的牢獄之災。

在美國,所有的州都通過了各自的《惡犬法案》,明確提出對傷人的惡犬及其主人要嚴厲處罰。如果一條狗被認定有危險傾向,主人卻沒有嚴加防範和處理,造成狗咬傷、咬死他人,狗的主人要被判入獄,同時還要罰款。

在俄羅斯,狗上街須掛牌標明攻擊性。俄羅斯政府規定,要求每條上街的狗都要掛上一塊牌子,牌子分為紅、黃、綠三種。紅色牌說明狗具有攻擊性、大家見到就要遠離;黃色牌代表狗基本不傷人,但也別掉以輕心;綠色代表狗絕對沒有危險,可以隨便接近。

在德國,新人養狗需要考取“養狗執照”,養狗需要每年交50-150歐元不等的“第三方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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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制度管狗重在對惡狗咬人現象的防患未然,那麼,追究飼養者的刑事責任就是對漠視制度者咎由自取的嚴厲問責。只有升級對惡狗咬人結果的處罰力度,才能倒逼飼養者積極加強對狗的管理。畢竟制度管狗不如法律管人。應當立法明確養犬者對疏於管理造成他人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並賦予公民獵殺烈性寵物的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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