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傢俱廠房東易主 廠門被堵只好翻牆出貨

“料進進不來,貨出出不去,怎麼辦?”5月28日上午10時許,廣東省東莞市一家企業的員工向紅星新聞反映,他們所在工廠大門遭數十名穿著保安制服的年輕人圍堵。

向紅星新聞訴苦的,是一家傢俱廠的員工。這家傢俱廠位於東莞市洪梅鎮洪金南路。

隨後,紅星新聞趕到現場發現:工廠大門被幾輛汽車橫著堵住大門口,車輛無法進出廠區。在工廠大門口的馬路對面,有數十名穿保安制服的年輕人在橋下躲雨,見記者拍照,有的做出V字型的手勢。

東莞一傢俱廠房東易主 廠門被堵只好翻牆出貨

↑ 身著保安服的幾十名年輕人守在工廠大門口

據傢俱廠員工介紹,這幫穿保安制服的年輕人“奉命”圍堵工廠大門,是按新房東陳女士的意思辦的。一旦見到工廠出貨,他們就圍攏過來,站成一排人牆,堵住工廠門口,造成工廠進出貨“卡殼”。

但負責召集這幫年輕人來堵門的陳女士則反駁說,“這是我的物業。”

【房東易主,廠門被堵】

這家傢俱廠的相關負責人李先生告訴紅星新聞:2015年,他們將在位於北京通州的傢俱廠搬遷到東莞落戶,地點就選擇在東莞市洪梅鎮洪金南路的一處廠房。

自2016年10月1日起,他們就將相關設備從北京通州搬到了廣東東莞,前後搬了兩個月。“那種17.5米的掛車,運了100多車。”李先生介紹,光是運費就200多萬元,加上裝卸費,300多萬元。

此外,改建廠房、裝修、辦公設備完善等,前後投入約2千萬元。

2016年下半年,李先生和廠房房東黃先生簽定十年租賃合同。同時,繳納了50萬元的租房押金,並一次性繳納從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的租金,按一年約360萬元,兩年共繳納約720萬元。

但在兩年租期到滿之前,突生了變故。

房東黃先生由於欠債,拿了這套廠房去抵押,結果在銀行拍賣中,2018年10月,這套廠房易主了——廠房被東莞厚街一位姓陳的女士花1億多元競拍到。於是,房東黃先生變成了陳女士。

但新房東陳女士提出的要求,傢俱廠運營方難以承受。

據李先生介紹,首先是租金漲了,漲幅是過去的一倍。其次,廠房的計算面積,比過去多算了4000平方米。再次,新房東要求他們在房東易主之日(即2018年10月)算起,將“佔用費”繳納給新房東。但此前,傢俱廠的租金已繳納到2019年2月,此外,還有50萬元押金在原房東黃先生手裡。

由於沒談妥,新房東召集大量保安堵廠門,這使得傢俱廠運營所需的進料和出貨,遇到了麻煩。

【員工上班不讓進,出貨靠翻牆】

“進料進不來,出貨也出不去。”李先生說,甚至員工來上班,都不讓進來,廠門被堵住了,出貨時,只好翻牆出貨。

據悉,這是這家工廠第三次被堵門。前兩次,每次是40-50人圍堵,5月27日的堵門是第三次,人數更多,大約80人,且持續到28日。

東莞一傢俱廠房東易主 廠門被堵只好翻牆出貨

↑ 身著保安服的幾十名年輕人守在工廠大門口

這些前來堵門的,是新房東陳女士召集來的。為此,廠裡還給洪梅鎮打黑辦打電話反映,“但打黑辦的工作人員說,有民警在場就可以了。”李先生說。

李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該交的稅費都交了,租金也給前房東交好了,突然易主,讓他陷入被動和尷尬。

【新房東:我才是受害者】

而新房東陳女士則說,去年10月以後,她就獲得這套廠房的產權,是這套廠房持有人,“但現在,這家傢俱廠佔地經營,沒繳納一分佔地費和水電費給到我,所以,我才是受害者。”

李先生說,從2019年2月起,不論是原房東黃先生,還是現房東陳女士,都喊他要租金,他不是不繳,而是不知道該給誰,在等法院的最終認定。

陳女士承認帶人堵廠門,她說,“主要是不想讓員工進入廠區,但沒有阻攔他們從裡面出來,也沒阻攔出貨。”不過,根據紅星新聞掌握的視頻,陳女士確實帶一群穿保安制服的年輕人在工廠大門口排成人牆,阻攔出貨。

為出貨,工廠員工只好爬上圍牆,將傢俱一件件傳遞出廠區,但還是被圍牆外的“保安”阻攔。

為何阻攔員工進入廠房,陳女士告訴紅星新聞:“物業是我的,他們在裡面發生意外,我是要承擔責任的。”

至於傢俱廠和前房東發生的租賃關係,“那是他們之間的事。”陳女士說,“現在物業是我的。”

據瞭解,洪梅鎮政府5月28日上午介入組織雙方調解。“目前還在做雙方的工作。”28日下午4時,洪梅鎮黨委委員林浩泉告訴紅星新聞。

【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化解糾紛,不可私力救濟】

廣東盈隆(東莞)律師事務所律師賈堯夫認為,儘管陳女士已競拍得這套廠房的所有權,但法院尚未判決傢俱廠和前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前,說明廠房的租賃關係仍有效。在法律程序上,傢俱廠應起訴前房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賠償損失。陳女士也可通過起訴傢俱廠來追索佔有費。

在法院判決前,傢俱廠基於租賃合同佔有租賃物,是得到法律保護的。

陳女士作為廠房新所有者,應通過法律途徑化解糾紛,不可通過私力救濟。如果陳女士存在組織人員圍堵廠門,禁止人員和車輛貨物進出,那便涉嫌違法。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紅星新聞記者 韋星 發自廣東東莞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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