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強對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 及老年代步車的管理

電動汽車 新能源汽車 交通 農村 洛川檢察 2017-06-21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農村經濟發展迅猛,農民錢袋子逐漸鼓起來,農民上地幹活、出行交通基本能自行解決,經常在公路上、田間地頭、大街小巷也能看到路人騎電動三輪、駕駛電動汽車、代步車(以下簡稱三車),以前出行借自行車、上地幹農活用手推車、架子車已難尋蹤跡,各種機動車以其方便、快捷、省力、實用、實惠等優勢,深受農民朋友的喜愛,已成為人們特別是農民生產致富、生活出行的好幫手和必備工具。然而電動三輪車、電動汽車、老年代步車的快速興起,給城市特別是給農村的交通安全更帶來了很大的隱患和影響,經常有不安全事故發生。據不完全統計,發生交通事故案件,農村佔近三成,經過認真分析,認為主要表現在:

一是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我行我素,隨意駕駛。

二是不經過學習培訓,無師自通,有車就開,即買即開著上路,一路暢通無阻。

三是無證、無牌號、像一匹野馬,四處亂跑亂竄、無視交規信號提示。

四是超載超限嚴重,把電動三輪(果果車)、電動汽車、老年代步車當成客車和貨車,載人拉貨不受限,人貨混裝。

五是交通安全監管不力。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應加強電動三輪車、電動汽車、老年代步車的管理,以營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

一、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三車”監管,克服因小而不為的思想,把“三車”的管理納入平常和執法監管工作中,防微杜漸。

二、大力開展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尤其是加強對農村“三車”駕駛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安全防範意識和遵規守法的自覺性。

三、開展調研,建議立法機關,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使生產、銷售和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將“三車”與機動車同等要求,發證、編號、年檢、考試等。使其不再成為交通安全法的監管“盲區”。

四、加大執法力度,尤其是對農村“三車”進行專項治理,使其“三車”所歸其位,專車專用,嚴查各種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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