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物業糾紛這種“城市病”日益凸顯,
其中因矛盾糾紛無法調和
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更呈增長態勢。
"近年來,
物業糾紛這種“城市病”日益凸顯,
其中因矛盾糾紛無法調和
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更呈增長態勢。
近年來,
物業糾紛這種“城市病”日益凸顯,
其中因矛盾糾紛無法調和
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更呈增長態勢。
近日,
渠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業主因維權拒繳物業費,
物業公司將業主告上法院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四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渠縣某商品房建設項目過程中與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王某東在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購買了房屋一套(建築面積96.03平方米),並與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物管協議》,約定了按每月每平方米1.45元繳納物業服務費,首次預交服務費一年,後續按年繳納,時間為當年物業服務到期一個月內,如逾期未繳納的則按每日3‰承擔違約金。
被告王某東於2015年11月2日接房時預付了一年的物業服務費1671元,後被告認為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在對“小區內亂搭亂建”、“擺地攤”等多種物業管理服務方面不達標,拒繳後續的物業服務費,故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東支付下欠的物業服務費4177元及物業服務費違約金5269.54元。
"近年來,
物業糾紛這種“城市病”日益凸顯,
其中因矛盾糾紛無法調和
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更呈增長態勢。
近日,
渠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業主因維權拒繳物業費,
物業公司將業主告上法院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四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渠縣某商品房建設項目過程中與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王某東在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購買了房屋一套(建築面積96.03平方米),並與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物管協議》,約定了按每月每平方米1.45元繳納物業服務費,首次預交服務費一年,後續按年繳納,時間為當年物業服務到期一個月內,如逾期未繳納的則按每日3‰承擔違約金。
被告王某東於2015年11月2日接房時預付了一年的物業服務費1671元,後被告認為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在對“小區內亂搭亂建”、“擺地攤”等多種物業管理服務方面不達標,拒繳後續的物業服務費,故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東支付下欠的物業服務費4177元及物業服務費違約金5269.54元。
法官審理認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過渡性質,
涉及的是全體業主的利益,
待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成立後
再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時,
就不需要每個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簽訂合同。
因此,《物管協議》的簽訂是為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協議約定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3342元。原、被告在《物管協議》中約定按每日3‰承擔違約金,摺合成年利率為108%,明顯過高,應不予支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被告應支付欠付物業費的違約金735.24元。
據此,判決被告王某東支付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物業服務費3342元及違約金735.24元;駁回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近年來,
物業糾紛這種“城市病”日益凸顯,
其中因矛盾糾紛無法調和
而訴至法院的案件更呈增長態勢。
近日,
渠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業主因維權拒繳物業費,
物業公司將業主告上法院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四川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渠縣某商品房建設項目過程中與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被告王某東在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購買了房屋一套(建築面積96.03平方米),並與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物管協議》,約定了按每月每平方米1.45元繳納物業服務費,首次預交服務費一年,後續按年繳納,時間為當年物業服務到期一個月內,如逾期未繳納的則按每日3‰承擔違約金。
被告王某東於2015年11月2日接房時預付了一年的物業服務費1671元,後被告認為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在對“小區內亂搭亂建”、“擺地攤”等多種物業管理服務方面不達標,拒繳後續的物業服務費,故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東支付下欠的物業服務費4177元及物業服務費違約金5269.54元。
法官審理認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過渡性質,
涉及的是全體業主的利益,
待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成立後
再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時,
就不需要每個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簽訂合同。
因此,《物管協議》的簽訂是為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協議約定的方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3342元。原、被告在《物管協議》中約定按每日3‰承擔違約金,摺合成年利率為108%,明顯過高,應不予支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被告應支付欠付物業費的違約金735.24元。
據此,判決被告王某東支付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物業服務費3342元及違約金735.24元;駁回原告四川某物業服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物業服務公司既要體現服務,
更要為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進行管理,
接受合理化建議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小區業主在接受物業服務後應當自覺履行自己的義務,
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
如果物業公司確實存在監管不當的過失時,
其以拒交物業服務的費維權方式是不合法的,
應當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正確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來源:掌上達州
責任編輯:王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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