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刑案警示錄:掩埋的八百多萬元設備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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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聞網·青海新聞客戶端訊 幾年前,袁老闆在西寧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城關鎮某村開辦了一家砂石廠,後因山體滑坡砂石廠被掩埋。幾年後,村裡8名村民利用一個多月時間,分十餘次將砂石廠800多萬元被掩埋的設備當廢鐵變賣。

報案

2016年,袁老闆在大通縣城關鎮某村開辦了一家砂石廠,投資了800多萬元購置了生產設備,後來因山體滑坡致使整個砂石廠被山體掩埋,被埋的設備一時間無法清運出來。袁老闆便一拖再拖,同時也考慮到安全問題,便沒有清運設備,但偶爾也會去砂石廠查看情況。

2018年元月份的一天,袁老闆接到城關鎮某村村民的電話,告知他砂石廠內的大型設備被人用切割機切碎後賣了。隨後,袁老闆來到現場查看,看到現場有機械和工具挖過、切割過的痕跡,從中看見一臺圓錐機、一臺震動篩被切碎後盜走了,一臺取細沙機的底部被盜,以及許多零零碎碎配件也被盜走了。隨後,袁老闆向大通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案。

歸案

接警後,派出所民警立即現場勘查、走訪調查。經查發現,現場有盜竊痕跡7處,坑內有一機械設備處於倒置狀態,破碎機上的電機被盜走,機座上的兩處支腳被盜走等。同時,還在坑周邊發現有氧焊切割機、煤氣罐等物品。

調查此案時,民警發現城關鎮某村的強子在案發現場,隨即將其傳喚到派出所。經瞭解得知,除了強子還有一同盜竊的王剛和趙二。拔出蘿蔔帶出泥,劉飛、王春軍、張明、小丫、周正陸續到案,同時派出所民警偵查到,在軍哥廢品收購站內收購他們切割下來的設備。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強子、王剛、趙二、劉飛、王春軍、張明、小丫、周正、軍哥9人對盜賣砂石廠設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偷挖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春軍和同村的張明在一起喝酒,兩個人聊起村裡有人去偷挖砂石廠設備賣錢的事情。聊著聊著,兩人商定次日也去偷挖設備賣錢。第二天,王春軍從家中拿了一把鐵杴,張明從家中拿了一把鎬頭,兩個人到砂石廠去挖設備。誰知,挖了半天也沒挖出多少,為了多賺點錢,兩人花了800元錢租了一臺小型挖掘機,挖出了一些鋼管、方管、三角鐵等,他們將盜取的設備賣給了廢品收購站,共計賣了480元,每人平分了。此時,王春軍和張明覺得賣虧了,連租賃挖掘機的成本都沒有回來,並商議繼續偷挖設備。

3天后,劉飛入夥,同王春軍、張明去砂石廠盜取設備,經過商議三人花500元錢僱傭了一臺裝載機。在現場,他們用扳手將電機的螺絲擰下來,再用裝載機將電機放置到劉飛的車上,期間他們還發現不遠處有一個被人切割下來的軸承。他們拉著偷挖的設備來到廢品收購站,以5000餘元價格賣了出去。最終,3個人均分了賣設備的錢。

除此之外,同村的小丫、周正、王剛等人都在偷挖砂石廠的設備,這已經成了他們的發財之道。

刑拘

通過民警調查走訪,發現一個多月的時間,王春軍夥同張明、劉飛分兩次僱傭機械設備,對砂石廠設備盜竊,共盜竊鋼鐵320公斤、軸承1個、電機1臺、減速機1臺,後將盜竊所得設備變賣,贓款揮霍一空。經大通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贓物的價格為7300元。

周正、劉飛連續6次對砂石廠設備盜竊,共盜竊鋼管、三角鐵等1267公斤,後將盜竊所得設備變賣,贓款揮霍一空。經大通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贓物的價格為1900元。

王剛夥同強子、趙二連續5次對砂石廠設備盜竊,共盜竊鋼鐵等2200公斤,後將盜竊所得設備變賣,贓款揮霍一空。經大通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贓物的價格為3300元。

小丫先後4次對砂石廠設備盜竊,共盜竊電機1臺、鋼鐵273公斤,後將盜竊所得設備變賣,贓款揮霍一空。經大通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贓物的價格為1300元。

在偵辦此案時,民警偵查到軍哥自2017年11月份開始,明知收購的鋼鐵是他人從城關鎮某村砂石廠盜竊所得,還多次收購贓物、共計收購鋼鐵等4噸左右,支付費用8000餘元。犯罪嫌疑人強子、王剛、趙二、劉飛、王春軍、張明、小丫、周正因涉嫌盜竊罪被大通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軍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通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領刑

今年3月1日,大通縣人民檢察院向大通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大通縣法院於5月28日公開審理了此案。

經大通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強子、王剛、趙二、劉飛、王春軍、張明、小丫、周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王春軍、張明盜竊數額較大,被告人劉飛、王剛、強子、趙二、周正、小丫多次實施盜竊,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軍哥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應予懲處。各被告人案發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均自願履行財產刑,有認罪、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被告人劉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王春軍、張明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強子、王剛、趙二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被告人周正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軍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小丫犯盜竊罪,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文中人名為化名)

案件點評:合法才能給予保障

此案中,村民強子、王剛、趙二、劉飛、王春軍、張明、小丫、周正等人相繼僱傭機械設備、租賃工具偷挖被山體掩埋的砂石廠設備,共計鋼材達到4噸。而他們錯誤地認為這些設備被掩埋後無人問津、無人管理,可以任由他們偷挖、變賣,卻不知他們在以身試法,最終,繩之以法。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只有合法的渠道得來的財物法律才會給予保障,那些心存僥倖的違法者最終都難逃法律制裁。(穀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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