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北省軍轉幹考核項目及賦分標準(參考)

檔案 中國軍情 湖北中公軍人考試 2018-12-07


2019湖北省軍轉幹考核項目及賦分標準(參考)

一、考核原則

軍隊轉業幹部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原則。

二、賦分標準

(一)服役年限計分

服役年限實行分階段累計計分:8年以內(含8年),每1年計0.8分;9至15年,從第9年起,每1年計1分;16年以上,從第16年起,每1年計1.2分。

(二)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計分

1、職務(專業技術)等級計分以轉業時擔任的最終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為準。排職計4分、副連職計4.5分、正連職計5分、副營職計5.5分、正營職計6分、副團職計6.5分、正團職計7分、副師職計7.5分、正師職計8分。專業技術和文職幹部參照對應職級賦分。

2、領導職務計分

任副團以上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加2分。

(三)獎懲計分

1、獎勵計分

(1)所獲最高獎勵為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1次計45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60分。

(2)所獲最高獎勵為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的,1次計3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40分。

(3)所獲最高獎勵為二等功的,1次計20分;多次立功的,按其獎項相應分值另加分,累計計分不超過25分。

(4)所獲最高獎勵為三等功的,1次計4分;多次立功的,累計計分不超過15分。

軍隊轉業幹部同一事項獲多項獎勵的,只計其中最高獎勵分;所有獎勵分,不得超過本人所獲最高獎項上一等次單項獎勵分值;集體功不計個人分。

2、處分扣分

(1)受到最高處分為行政警告處分,1次扣5分,多次受警告處分的,累計扣分不超過10分。

(2)受到最高處分為行政嚴重警告處分,1次扣8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15分。

(3)受到最高處分為記過及黨內警告處分的,1次扣10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0分。

(4)受到最高處分為記大過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1次扣15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25分。

(5)受到最高處分為降職(級)或者降銜(級)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1次扣20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30分。

(6)受到最高處分為撤職處分及留黨察看處分的,1次扣25分。多次受到處分的,按其處分相應分值扣分,累計扣分不超過35分。

因同一問題同時受到黨內和行政處分的,不重複扣分,按最高等次扣分。

(四)學歷計分:

1、最高學歷計分

中專計1分、大專計2分、學士學位或本科學歷計3分、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計4分、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學歷計5分。

2、職前學歷計分

按入伍前最高學歷計分,博士研究生學歷計6.4分、碩士研究生學歷計4.8分、本科學歷計3.2分、專科學歷計2.4分。學歷計分各地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需要加以細化。

(五)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計分

在三至六類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每滿1年分別計0.5分、0.7分、1分、1.5分。飛行、艦艇、涉核等國家明確的特殊崗位服役,每滿1年,計0.7分。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別計分。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特類島服役的,對應六類艱苦地區計分;在海拔3500米至4500米、一類島服役的,對應五類艱苦地區計分;在海拔2500米至3500米、二類島服役的,對應四類艱苦地區計分;在三類島服役的,對應三類艱苦地區計分。

(六)滯留扣分

已按政策安置,因本人原因不到用人單位報到的轉業幹部,在所有考試考核總分的基礎上,每滯留1年計扣10分,依次累加。

三、考核賦分結果運用

本考核賦分標準作為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重要依據,在全省範圍內統一使用。考核分打折計算時,在省級(含副省)單位安置的,考核佔總分的比例不低於30%;在市州級單位安置的,不低於40%;在縣市級單位安置的,不低於50%。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四、其他事項

(一)考核計分凡涉及時間計算,均截止到轉業當年的3月31日。計算年限時,每滿12個月計算為1年,剩餘不滿12個月的按1年計算。

(二)在部隊服役期間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轉業幹部,其安置所在地實行雙向選擇的,直接取得公務員崗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雙向選擇資格;實行積分選崗的,在同等條件(考試考核總分相同)下優先選崗。上述立功受獎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期間受過處分的,不得享受以上優待政策。

(三)考核以移交時的檔案內容為準,檔案移交後補充的材料一律不作為計分依據。在安置過程中發現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材料弄虛作假、塗改的,作退檔處理,當年不予安置;安置後發現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按幹部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四)考核工作由各級組織、人社、軍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五)本辦法自2015年7月31日起施行,2013年印發的《湖北省軍隊轉業幹部考核賦分辦法》(鄂轉幹[2013]1號)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廢止。

(六)本辦法由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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