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娟華:傳銷的“前世與今生”

傳銷 刑法 法律 政法 眉山檢察 眉山檢察 2017-10-27

說起傳銷一詞,可能浮現在大家腦海中的就是“洗腦”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字眼以及類似於成功學講座般的極具煽動力的號召,總之在人們的印象中傳銷就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但是最初傳銷在中國是被法律所允許的合法商業模式,那麼它是如何從合法變成違法的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國傳銷制度的變遷。

一、合法階段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並於1997年1月10日實施的《傳銷管理辦法》,允許單層次傳銷和多層次傳銷活動,所謂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通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註冊資本需在500萬以上,且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核准登記流程:

黃娟華:傳銷的“前世與今生”

可見雖然批准程序和條件比較嚴格,但無論是單層次傳銷還是多層次傳銷在當時都是合法的。

二、全面禁止階段

1998年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認為傳銷經營不符合當時的國情,已經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經營活動。此前已經批准登記從事傳銷經營的企業,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該批覆被2013年4月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佈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廢止/宣佈失效】

在這個階段,單層次傳銷行為和多層次傳銷行為均被禁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此時並沒有以傳銷的名義單獨制定刑法罪名。

三、部分合法階段

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WTO,承諾在三年內解除“無固定地點的批發或零售服務”的市場準入限制。因此國務院於2005年頒佈了《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日生效)和《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11月1日生效),將“單層次直銷”從傳銷中剝離出來,使單層次直銷再次合法化,並規定了直銷企業的條件和審批程序。且直銷企業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並在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建立服務網點,以便滿足消費者、直銷員瞭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

單層次直銷企業的條件:

(1) 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2) 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3) 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直銷企業設立時的保證金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後,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4) 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單層次直銷企業的審批程序:

黃娟華:傳銷的“前世與今生”

同1997年的核準程序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單層次直銷企業的門檻進一步被提高了,同時增加了保證金制度、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且審批流程也更加嚴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是審批部門,但也需要徵求其意見,最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進行批准。

同時,禁止傳銷條例也明確規定了三種傳銷行為:

(1)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拉人頭】

(2)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收取入門費】

(3)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團隊計酬】

需要注意的是,此時還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四、傳銷罪名雙軌階段

2009年2月28日實施的《中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4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正式入刑,但是隻有收取入門費和拉人頭兩種模式才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並不包括團隊計酬的方式。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後至2013年4月8日批覆失效之前,團隊計酬的傳銷活動仍以 “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五、傳銷罪名單軌階段

2013年11月1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作出如下規定: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此階段,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已不作為犯罪處理,至此,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僅包括“拉人頭”和“收取入門費”兩種模式。

來源:蘭臺法律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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