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私自外出遇車禍算不算工傷?'

車禍 交通 跳槽那些事兒 重慶 北方法制報 2019-09-06
"


"


上班私自外出遇車禍算不算工傷?


上班時間,任務在身的員工袁某在私自外出時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他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駁回後訴至法院。近日,法院認為袁某的情況不符合工傷規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素,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孟某是個體工商戶,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經營範圍包括菜刀加工和銷售。袁某與孟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017年10月18日16時左右,袁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被送往大足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大足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袁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2018年3月30日,袁某向被告大足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理由是其已完成當天工作量,屬於在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人社局經調查核實後,認為原告系在工作時間內,且未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私自外出,遂依法認定袁某於2017年10月18日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原告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於2018年8月16日依法向大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具有相對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事故當天,第三人給原告安排了工作任務,而原告卻在工作時間、未完成工作任務且未請假的情況下私自外出,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袁某某的訴訟請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實踐中,對“上下班途中”爭議較大,法院在認定“上下班途中”時主要應當考量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以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於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本案中,原告袁某所處的工作崗位具有相對固定的下班時間,此外,原告方認為其工作時間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8小時,工作量達到預期,原告決定下班合情合理。但是,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調休或者給予加班費等方式對加班人員予以補償,或者由行政部門依據勞動法對單位進行處罰。

因此,在符合該職業通常情況下所能承受的工作時間,並且不危及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職工應遵循單位對工作時間的安排,不得無故自行決定提前下班。故原告在未完成當天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未請假私自外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上下班途中”所規定的時間要素,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來源:重慶法制報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