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乘坐電動自行車發生車禍,乘客也擔責

車禍 交通 保險 人生第一份工作 浙江省 中國保險報 2019-06-21

□胡劍雄

眼下將電動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比較普遍,幾乎家家戶戶都有電動自行車,有的家庭甚至有多輛,但方便歸方便,電動自行車也存在諸多安全隱患。近日,浙江海鹽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令無事故責任的沈某自負自身損失10%的責任,這是為何?

違規乘坐電動自行車發生車禍,乘客也擔責

2月25日下午,沈某和丈夫趙某一起去親戚家串門,當天正好是親戚家的小孩過生日,在親戚的盛情挽留下,沈某和趙某參加了親戚家的小孩生日宴,席間,趙某喝了一瓶啤酒。宴席過後,沈某乘坐趙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一起回家,途經百尺北路農商銀行路口時,不慎與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報警後,交警及時到現場進行了處置,並對趙某酒後駕車載人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一週後,海鹽交警大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葉某轉彎借道未讓行,趙某酒後駕車並載人違反交通法規,且在行駛中未確保安全,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沈某無責任。在賠償問題上,由於沈某受傷相對比較嚴重,小腿骨裂,前後花去醫療費2萬餘元。因協商無果,沈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葉某按照責任負擔自己一半的損失。

海鹽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是一起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使用,交警部門有明確規定,不得酒後駕駛、必須佩戴頭盔、不得乘載成年人等。本案中,雖交警部門認定沈某對該事故的發生無責任,但其在明知丈夫飲酒和不得乘載成年人的情況下,仍違規乘坐電動自行車,其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可以適當減輕趙某的責任,法院最終酌定由沈某本人自擔10%的責任。同時,承保雙方電動自行車的保險公司也將依據法院的判決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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