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綠園:食藥部門聯合警方破“9.13”案5人獲刑

23日,隨著長春綠園區人民法院的正式宣判,楊某某等5人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並處罰金50萬元。自此,這起由原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綠園分局發現並辦理,後聯合警方處理的“9.13”案件,正式畫上了一個句號。

早在2017年9月13日,在進行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中,該區執法人員發現位於轄區城西鎮大營子村的5處牛副產品黑加工點。該分局隨後聯合警方一起出動,打掉並查獲非法加工的牛副產品1500公斤,現場發現用於輔助加工的工業石灰和非食用過氧化氫(雙氧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分局將案件直接移送由警方辦理。
在這期間,該分局還積極為?警方提供技術支持,依法組織對違法產品進行檢驗,出具鑑定意見,保管扣押物品,提供法律支持等,確保了案件得到圓滿辦理。
經警方調查取證,楊某某等人浸泡牛肉使用的水中,過氧化氫含量為72 mg/kg,在涉案的牛副產品中,鉛含量為0. 95 mg/kg,屬有毒、有害食品,長期食用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2018年9月5日,綠園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楊某某等5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向綠園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5月23日,綠園區人民法院判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等5人1年11個月、1年9個月,緩刑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6萬元至3萬元不等罰金;追繳楊某某其非法所得3萬元;5名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流通、管理相關職業;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判處楊某某支付非法所得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共計罰款50萬元;同時要求5名被告限期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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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吉林

記者:孫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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