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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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持續報道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一事,並對其疑似在沒有專用煙道的商住一體樓開設餐飲店一事進行了報道。此外,還對壹粉反映的畢家窪小區33號樓一樓、勝利大街沿線住宅樓一樓疑似住改商經營餐飲店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對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若出現房屋性質與實際不符,或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中禁止經營餐飲服務項目的情況,是否進行監管,到底由誰監管?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仍應有目前已經進行過機構改革的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來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為啥住宅樓下的餐飲店仍能取得證照?

承諾就能獲照不需核查,許可證卡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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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持續報道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一事,並對其疑似在沒有專用煙道的商住一體樓開設餐飲店一事進行了報道。此外,還對壹粉反映的畢家窪小區33號樓一樓、勝利大街沿線住宅樓一樓疑似住改商經營餐飲店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對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若出現房屋性質與實際不符,或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中禁止經營餐飲服務項目的情況,是否進行監管,到底由誰監管?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仍應有目前已經進行過機構改革的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來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為啥住宅樓下的餐飲店仍能取得證照?

承諾就能獲照不需核查,許可證卡食品安全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28日中海御山首府一餐飲店爆炸,這是一家設在商住一體樓但並未設置專用煙道的餐飲店。除此之外,畢家窪小區33號一樓和勝利大街沿街住宅樓一樓同樣有多家餐飲店,疑似是住改商或住宅樓直接開設了餐飲店。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有明確禁止,但為何這些餐飲店仍能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1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企業註冊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工商部門主要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市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頒發營業執照。2014年進行先照後證的改革,取消了辦理營業執照的很多前置許可,此外,2014年2月《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需要到現場進行核查。”上述負責人說。此外,2018年6月19日,濟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規定:“進一步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商事登記申請人就住所(經營場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申請登記,不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根據這一規定,只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就應為申請人辦理營業執照。

該負責人解釋,承諾制大大提高了辦理營業執照的效率,但也可能會出現承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不需要提交住改商證明,自己承諾經營場所性質,這可能會出現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樓的情況。”該負責人介紹,上述國發[2014]7號文同時規定要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也就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餐飲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對餐飲服務單位的事中事後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賦予的職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在現場核查時,對產生油煙的重餐飲是否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一般不核查房屋性質、是否非《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情況。但根據濟南市的要求,會一併登記是否安裝了能使用的油煙淨化設施。“只要符合了發證的要求,就應該發證,對《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場所,我們還存在執法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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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持續報道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一事,並對其疑似在沒有專用煙道的商住一體樓開設餐飲店一事進行了報道。此外,還對壹粉反映的畢家窪小區33號樓一樓、勝利大街沿線住宅樓一樓疑似住改商經營餐飲店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對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若出現房屋性質與實際不符,或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中禁止經營餐飲服務項目的情況,是否進行監管,到底由誰監管?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仍應有目前已經進行過機構改革的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來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為啥住宅樓下的餐飲店仍能取得證照?

承諾就能獲照不需核查,許可證卡食品安全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28日中海御山首府一餐飲店爆炸,這是一家設在商住一體樓但並未設置專用煙道的餐飲店。除此之外,畢家窪小區33號一樓和勝利大街沿街住宅樓一樓同樣有多家餐飲店,疑似是住改商或住宅樓直接開設了餐飲店。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有明確禁止,但為何這些餐飲店仍能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1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企業註冊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工商部門主要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市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頒發營業執照。2014年進行先照後證的改革,取消了辦理營業執照的很多前置許可,此外,2014年2月《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需要到現場進行核查。”上述負責人說。此外,2018年6月19日,濟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規定:“進一步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商事登記申請人就住所(經營場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申請登記,不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根據這一規定,只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就應為申請人辦理營業執照。

該負責人解釋,承諾制大大提高了辦理營業執照的效率,但也可能會出現承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不需要提交住改商證明,自己承諾經營場所性質,這可能會出現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樓的情況。”該負責人介紹,上述國發[2014]7號文同時規定要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也就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餐飲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對餐飲服務單位的事中事後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賦予的職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在現場核查時,對產生油煙的重餐飲是否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一般不核查房屋性質、是否非《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情況。但根據濟南市的要求,會一併登記是否安裝了能使用的油煙淨化設施。“只要符合了發證的要求,就應該發證,對《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場所,我們還存在執法權的問題。”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市場監管局事後管實際與承諾是否相符

其他由相關部門監管

“國發[2014]7號文規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另外,根據濟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有關規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住所登記註冊承諾不實行為進行查處。“對實際經營場所與承諾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市民投訴了,我們會進行核實,要求他們補充材料。如果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那我們會先要求他們提供住改商證明,但無法進行《大氣汙染法》的罰則裡的處罰。”上述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企業註冊相關處室負責人說。“機構改革之後,原工商部門和食藥部門進行了合併,都併入了市市場監管局,是否可以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現場核查環節一併核查經營場所情況,濟南市也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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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持續報道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一事,並對其疑似在沒有專用煙道的商住一體樓開設餐飲店一事進行了報道。此外,還對壹粉反映的畢家窪小區33號樓一樓、勝利大街沿線住宅樓一樓疑似住改商經營餐飲店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對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若出現房屋性質與實際不符,或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中禁止經營餐飲服務項目的情況,是否進行監管,到底由誰監管?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仍應有目前已經進行過機構改革的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來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為啥住宅樓下的餐飲店仍能取得證照?

承諾就能獲照不需核查,許可證卡食品安全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28日中海御山首府一餐飲店爆炸,這是一家設在商住一體樓但並未設置專用煙道的餐飲店。除此之外,畢家窪小區33號一樓和勝利大街沿街住宅樓一樓同樣有多家餐飲店,疑似是住改商或住宅樓直接開設了餐飲店。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有明確禁止,但為何這些餐飲店仍能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1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企業註冊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工商部門主要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市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頒發營業執照。2014年進行先照後證的改革,取消了辦理營業執照的很多前置許可,此外,2014年2月《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需要到現場進行核查。”上述負責人說。此外,2018年6月19日,濟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規定:“進一步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商事登記申請人就住所(經營場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申請登記,不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根據這一規定,只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就應為申請人辦理營業執照。

該負責人解釋,承諾制大大提高了辦理營業執照的效率,但也可能會出現承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不需要提交住改商證明,自己承諾經營場所性質,這可能會出現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樓的情況。”該負責人介紹,上述國發[2014]7號文同時規定要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也就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餐飲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對餐飲服務單位的事中事後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賦予的職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在現場核查時,對產生油煙的重餐飲是否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一般不核查房屋性質、是否非《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情況。但根據濟南市的要求,會一併登記是否安裝了能使用的油煙淨化設施。“只要符合了發證的要求,就應該發證,對《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場所,我們還存在執法權的問題。”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市場監管局事後管實際與承諾是否相符

其他由相關部門監管

“國發[2014]7號文規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另外,根據濟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有關規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住所登記註冊承諾不實行為進行查處。“對實際經營場所與承諾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市民投訴了,我們會進行核實,要求他們補充材料。如果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那我們會先要求他們提供住改商證明,但無法進行《大氣汙染法》的罰則裡的處罰。”上述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企業註冊相關處室負責人說。“機構改革之後,原工商部門和食藥部門進行了合併,都併入了市市場監管局,是否可以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現場核查環節一併核查經營場所情況,濟南市也在研究。”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誰發證誰負責還得找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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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若出現房屋性質與實際不符,或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中禁止經營餐飲服務項目的情況,是否進行監管,到底由誰監管?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仍應有目前已經進行過機構改革的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來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為啥住宅樓下的餐飲店仍能取得證照?

承諾就能獲照不需核查,許可證卡食品安全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28日中海御山首府一餐飲店爆炸,這是一家設在商住一體樓但並未設置專用煙道的餐飲店。除此之外,畢家窪小區33號一樓和勝利大街沿街住宅樓一樓同樣有多家餐飲店,疑似是住改商或住宅樓直接開設了餐飲店。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有明確禁止,但為何這些餐飲店仍能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1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企業註冊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工商部門主要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市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頒發營業執照。2014年進行先照後證的改革,取消了辦理營業執照的很多前置許可,此外,2014年2月《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不需要到現場進行核查。”上述負責人說。此外,2018年6月19日,濟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規定:“進一步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商事登記申請人就住所(經營場所)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憑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申請登記,不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根據這一規定,只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就應為申請人辦理營業執照。

該負責人解釋,承諾制大大提高了辦理營業執照的效率,但也可能會出現承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不需要提交住改商證明,自己承諾經營場所性質,這可能會出現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樓的情況。”該負責人介紹,上述國發[2014]7號文同時規定要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也就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濟南市市場監管局餐飲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對餐飲服務單位的事中事後監管,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賦予的職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在現場核查時,對產生油煙的重餐飲是否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一般不核查房屋性質、是否非《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情況。但根據濟南市的要求,會一併登記是否安裝了能使用的油煙淨化設施。“只要符合了發證的要求,就應該發證,對《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餐飲的場所,我們還存在執法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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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局事後管實際與承諾是否相符

其他由相關部門監管

“國發[2014]7號文規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另外,根據濟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有關規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住所登記註冊承諾不實行為進行查處。“對實際經營場所與承諾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市民投訴了,我們會進行核實,要求他們補充材料。如果承諾的是經營用房實際是住宅,那我們會先要求他們提供住改商證明,但無法進行《大氣汙染法》的罰則裡的處罰。”上述濟南市市場監管局企業註冊相關處室負責人說。“機構改革之後,原工商部門和食藥部門進行了合併,都併入了市市場監管局,是否可以在《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現場核查環節一併核查經營場所情況,濟南市也在研究。”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誰發證誰負責還得找市場監管局

中海御山首府餐飲店爆炸追蹤三:住宅樓下開餐飲店,該由誰管?

記者搜索發現,目前濟南市各政府機構的權力清單中,並沒有《大氣汙染防治法》中禁止經營產生油煙等的餐飲項目並進行相應處罰的權力。在1日剛公佈的濟南市生態環境局權責清單中,也沒有該權力。濟南市城市管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有城市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處罰的權力;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的處罰的權力,但也無《大氣汙染防治法》的上述處罰權力。

1日下午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人員研究後表示,對禁止經營產生油煙的餐飲項目的情況,仍應由市場監管局負責。“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誰發證誰就要進行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

該工作人員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的條件,前四條與食品安全相關,但還有一個第五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這就包括《大氣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禁止經營的就不應該發證。”

該工作人員說,第四十七條規定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發證,發證了也應該撤銷。”

對目前機構改革後,證照由濟南市或各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發放,事中事後監管由誰負責的問題,濟南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事中事後監管仍應由市場監管局負責。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王皇 實習生 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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