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晶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年報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蘇州晶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
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維護審計的獨立性,確保公司年報真實、
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特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獨立董事在公司年報的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
責任和義務,做到勤勉盡責。
第三條 獨立董事應認真瞭解公司的經營情況。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司管
理層應向每位獨立董事全面彙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
情況,同時,公司應安排每位獨立董事進行實地考察。
上述彙報和考查事項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四條 財務總監應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註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
會計師”)進場前向每位獨立董事提交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及其他相關資料。獨立
董事對審計工作安排或其他財務相關事項存在疑問的,財務總監應及時予以回覆。
第五條 獨立董事應在年審會計師進場審計前,與年審會計師溝通審計工作
小組的人員構成、審計計劃、風險判斷、風險及舞弊的測試和評價方法、本年度
審計重點。
第六條 獨立董事應與年審會計師保持必要的溝通。在年審會計師出具初步
審計意見後和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年報前,公司應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獨立董事與
年審會計師的見面會,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獨立董事應履行見面的職責。
上述見面會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七條 在披露年報的同時,獨立董事應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一)公司對外擔保情況;
(二)董事、高管薪酬情況;
(三)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四)續聘或改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五)公司關聯交易情況(如適用)
(六)公司證券投資情況 (如適用);
(七)權益分派議案(如適用);
(八)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 (如適用);
(九)年報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財務報告存在的會計差錯進行更正 (如適用)。
第八條 在年報編制和審議期間,獨立董事均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報披露前,
獨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徑向外界或特定人員洩露年報的內容,不得利
用內幕信息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九條 在年報編制和審議期間,以及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
其他禁止期間,獨立董事均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第十條 董事會祕書應做好獨立董事年報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積極為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公司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