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丨為了孩子,請理性對待探望!

不完美媽媽 法律 春節家書 雙流檢察 2019-06-09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與未成年子女進行見面、交往的權利。探望權糾紛案件雖然訴訟主體不是未成年人,但與未成年人權益直接相關。此類案件的妥善處理,不僅利於親子關係的維繫和修復,更對促進家庭和睦,社會穩定有著深遠意義。

槐軒君說法丨為了孩子,請理性對待探望!

案例一

2014年12月26日,肖某與武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小輝(化名,2009年3月15日出生)由武某撫養,肖某每週見小輝一次。此後,雙方依約履行,但在2015年3月1日後,武某及其父母以肖某一週探望小輝一次對其情緒造成影響,且肖某對小輝照顧不周損害小輝健康等為由不配合肖某探望。後肖某訴至法院要求週末、節假日將小輝接走探望。武某辯稱接走探望不利於小輝身心健康,應減少探望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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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武某辯稱事實證據不足,判決肖某可以自判決生效之月起,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的週六九時從小輝所居處將小輝接走探望,當日十八時前將小輝送回所居處或送交給武某;武某應予配合。

案例二

樊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係,2015年10月20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婚生子小杰(化名,2010年7月5日出生)由樊某撫養,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判決生效後,劉某以樊某不讓其探望小杰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杰每週六、日與劉某一起居住生活。樊某辯稱劉某在之前的探望過程中曾打罵小杰,小杰現在不願見劉某,探望過於頻繁不利於小杰成長。一審法院判決後,樊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審中,為避免小杰的父母因探望問題進一步激化矛盾,在徵得雙方同意後,啟動法庭親情探望特色審判機制,劉某在二中院對小杰進行了一次溫馨探望,母子重聚的歡樂打消了樊某的顧慮,緩解了樊某和劉某之間的矛盾,最終雙方就探望問題協商一致,該案以調解圓滿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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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對二中院自2015年至2018年審理的40餘件探望權糾紛案件進行梳理,我們發現此類案件的糾紛產生原因多樣,集中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離婚夫妻延續矛盾。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心懷怨恨報復對方或是認為對方以探望為由妨礙自己和孩子的正常生活,或以協助探望為條件要求增加撫養費。

2.不當行為引發擔憂。因對方曾有酗酒、家庭暴力等不當行為,直接撫養人擔心對方在探望過程中對孩子造成傷害。

3.隔代探望協商未果。父母離婚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對孫輩長久思念,要求探望孩子,但與直接撫養人協商未果。

4.探望時間出現衝突。父母時間安排變動、孩子上課時間調整、居住地發生變化等原因,致探望不能順利實現。

槐軒君說法

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探望權旨在實現離婚後父母子女之間的交流,進而維持父母子女關係的連續性,實現父母對子女親權在離婚後的繼續行使。在此就探望權糾紛作如下提示:

首先,阻卻探望的事由應當合法屬實。《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因此在探望權糾紛案件中,主張享有探望權一方在探望過程中存在不利於子女健康情形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且因撫養費、財產分割等引起的糾紛與探望權糾紛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能成為探望權糾紛中阻卻一方行使探望權的合法事由,宜另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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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雖未明確規定隔代親屬享有探望權,但從親情人倫、善良風俗角度來看,隔代探望不僅利於祖孫間保持良好感情交流,更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建議父母雙方協商處理,促成子女獲得更多親屬的關愛。

最後,不論是按照雙方協議約定還是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進行探望,難免會遇到諸多影響探望的客觀情況,此時雙方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誠實守信,增進溝通,擱置爭議,給子女正向引導,避免矛盾升級,共同為子女創造和諧幸福的成長環境。

來源丨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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