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問答:兒子殺害父親,母親替兒子頂罪,法院應如何判決?

不完美媽媽 刑法 知乎 法官微課堂 2019-06-25
知乎問答:兒子殺害父親,母親替兒子頂罪,法院應如何判決?

問:某夫婦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就讀於某名校法律系,前程似錦。但夫婦二人感情不和。丈夫懷疑妻子紅杏出牆,經常於酒後毆打妻子。某日,丈夫於痛毆妻子後被殺害,證據直指丈夫為自家人所殺害,隨後妻子自白殺害丈夫,並將凶器菜刀交給警察,經鑑定後確有妻子指紋。設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間法官傳喚兒子作證發現,凶嫌實為兒子,而非母親,案發時兒子為阻止父親凌虐母親,憤而將父親殺害。母親因感身體欠佳來日無多,且為護子起見,才自白殺害父親。請問:法官應如何裁判?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兒子之行為應如何處理?

法官微課堂:

感謝邀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兒子犯故意殺人罪,但鑑於案發時兒子為阻止父親凌虐母親,父親有嚴重過錯,兒子屬於“激憤殺人”,應減輕兒子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中,母親明知兒子犯罪,作假證明包庇兒子,構成包庇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本案中,法官在審判期間發現“凶嫌實為兒子,而非母親”的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對母親的定罪,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法院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故意殺人罪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母親無罪。對於兒子來說,如檢察院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亦不得對其進行審判。

故檢察院一般會作出補充、變更起訴的決定,以故意殺人罪追加起訴兒子,以包庇罪對母親作出變更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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