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歲男童在樂園內摔傷 商場該不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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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浩浩在某商場經營的兒童樂園內玩耍時摔傷,他的母親以娛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且未盡到安保義務為由將商場訴至法院索賠4萬餘元。

8月2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密雲法院酌定商場承擔80%的責任,浩浩家人獲賠1.8萬餘元。

浩浩媽媽在商場辦理了一張兒童樂園會員卡,2018年8月某天,浩浩姥姥帶著5歲的浩浩來該樂園遊玩,在園內一滑梯處,浩浩和一女孩同時雙手向上分別拽住滑輪左、右側手柄,身體懸空垂直,從滑梯上端向下滑行過程中,女孩鬆手落下後,浩浩失去平衡隨之鬆手落下,造成手臂摔傷。

經北京市密雲區醫院、北京市積水潭醫院診斷為骨折,浩浩家人為此支付了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浩浩母親代浩浩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5696.92元。

商場辯稱,浩浩確實是在公司經營的遊樂場摔傷,但公司在遊樂場所設置了溫馨提示,各項安全提示都很到位,公司要求孩子玩滑梯時按順序滑,絕對不允許兩個孩子同時玩,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管理義務,故公司無責任,不同意賠償。

密雲法院審理後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因商場事發地點周圍並沒有工作人員看管監督,在遊玩的兒童做出危險動作時,亦沒有工作人員提醒和制止。浩浩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危險行為時,其姥姥作為看護人未及時提醒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亦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酌定商場承擔80%的責任,浩浩方自行承擔20%的責任,由商場賠償浩浩各項損失一萬八千餘元,法院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通訊員 鄭瑩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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