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孩父母親人陸續離世,留下鉅額財產,誰能成為其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的監護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近日,江蘇泰興的10歲女孩小紅(化名),在兩個月前突然成了孤兒,沒有任何依靠的她,卻有著父母遺留下來的百萬存款和將拆遷的房子。這倒好,一下子,七大姑八大姨全都湧了出來,要爭著作小紅的監護人。本來只是一個誰當監護人的問題,但這背後所反映出的人情冷暖令筆者有些觸動。

10歲女孩父母親人陸續離世,留下鉅額財產,誰能成為其監護人?

一場車禍父母雙親離世,10歲女孩坐擁鉅額遺產

家住江蘇泰興的10歲女孩小紅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原本是一個普通幸福的三口之家,卻因一場車禍讓小女孩失去了媽媽,而早些年,她的哥哥也是因車禍不幸去世,爸爸也早已去世,小紅沒有爺爺奶奶,沒有外公外婆,也沒兄弟姐妹,就這樣她成為了一名孤兒。但年僅10歲的小紅卻擁有鉅額遺產,母親留下了百萬元的存款還有即將拆遷的房子。然而,可笑的是,就在小紅媽媽車禍身亡當天,其父母兩邊的親戚都來爭當小紅的監護人,卻把小紅置身事外,無人照料。最後,小紅竟被送到了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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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七大姑八大姨,神祕男子竟成監護人

就在各方親戚爭搶監護人,不知該如何是好的情況下。檢察院經過走訪調查發現了一個與小紅毫無血緣的男子張先生(化名),張先生是小紅的繼父,今年50多歲,忠厚老實。小紅媽媽生前與張先生在一起生活很多年,但沒有登記結婚,張先生照顧小紅已經七年,兩人感情非常好,小紅早已習慣把張先生當自己的父親。只是,小紅母親車禍身亡當天,張先生作為“外人”被親戚們趕了出去。最後有關部門在遵循小紅和繼父張先生的意願後,確定由張先生任小紅監護人,並統一意見:監護人不能動用遺產;遺產將以小紅的名義定期存銀行,小紅成年後可自行支配,監護人每月可領取1450元撫養費。

10歲女孩父母親人陸續離世,留下鉅額財產,誰能成為其監護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人問題法律到底是如何規定?“外人”充當監護人有何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監護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兩大類。根據監護權的發生依據,可以將監護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與意定監護等不同的類型。

根據《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本案中,父母是小紅的監護人,在其父母死亡後,小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個人、組織都具有其監護人資格,但是對於誰當監護人卻發生爭議。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當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或者都要求擔任監護人,或者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由有關組織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其中,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本案中,有關部門可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由“繼父”張先生作為小紅的監護人。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與責任呢?

根據《民法總則》中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了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做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如今,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在逐步完善,我國民法對於未成人的監護也做出了相關規定。關愛未成年人需要社會、法律的共同努力,給未成年人成長提供一個安全、和諧、健康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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