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諒解虐童案生父,刑罰能否向生計妥協?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刑法 陝西 渭南 新京報 2019-07-07
生母諒解虐童案生父,刑罰能否向生計妥協?

陝西繼母虐童案男童生父受審,80秒回顧事件始末。 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7月4日,陝西繼母虐童案男童生父趙某,在渭南市臨渭區法院開庭受審,檢察院擬以虐待罪和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開庭前,孩子生母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諒解書,希望法院輕判趙某,讓其早點出來照顧孩子。男童代理律師鄧學平稱,男童生母的諒解書對法院量刑肯定會有影響,兩罪並罰,趙某刑期應該不超過7年。

去年3月底,發生在陝西渭南的一起虐童案令人震驚。年僅6歲的鵬鵬遭繼母孫某虐待,造成75%顱骨損傷,被送進重症監護室,一度心臟驟停,經過輾轉多家醫院救治後,一直昏迷至今。經鑑定,鵬鵬構成重傷一級。

在其繼母孫某獲刑16年之後,今年1月18日,鵬鵬生父趙某被刑拘。法院查明,趙某明知兒子遭繼母虐待而不管,還將重病兒子遺棄醫院。檢察院認為,應當以虐待罪和遺棄罪,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

從現行法律上看,被虐男童父親趙某理應被追究刑責。雖然他沒有與孫某一起實施暴力行為,但所作所為一樣讓人寒心、令人髮指。

家庭暴力,雖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卻是最為惡劣、醜陋的社會毒瘤。反家庭暴力,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必須對任何家暴行為、任何家暴人員“零容忍”。而這種“零容忍”所輻射的對象,必然也包括那些雖然沒親自參與家暴,但卻存在失職或姑息的監護人。

然而,孩子生母向法院遞交諒解書,希望法院輕判趙某的訴求,無疑會成為趙某得到“從寬”處理的酌定情節。根據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雖然沒有經濟賠償,但取得對方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孩子生母之所以出具諒解書,與本人缺乏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不無關係。其實,對家庭成員犯下了罪過,卻以照顧家庭成員之名,獲得法律的“寬宥”,也是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常面臨的尷尬。

儘管《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然而,現實情況卻是,為了被監護人的生計權益,不得不容忍有家庭暴力劣行的監護人,甚至為其網開一面。

無獨有偶,此前備受關注的“南京虐童案”被告人、養母李某,使用抓癢耙、跳繩等對養子進行抽打,造成對方輕傷一級。曝光後,李某被追究刑責,但養子的撫養也成了問題,最後僅以犯故意傷害罪,輕判有期徒刑6個月。

然而,如鵬鵬案所遭遇的困境一樣,在給予施暴者嚴厲制裁和對受害人救濟保障之間該如何權衡、取捨,成為一道我們不得不面對的難題。

基於司法解釋對於各級法院的指導效力,地方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必須執行,這就意味著,當判決最後下來,對趙某的處罰程度,可能與人們猜測的刑罰還有一定距離。

縱觀家庭暴力案件,在殘酷無情的虐待中,親情早已消弭殆盡,此時仍留出“從輕”通道,雖然是對現實的退讓,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從民眾對正義的訴求這一角度來說,仍是一種遺憾。

對此,我認為,在追究被告人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應持續關護那些受到傷害的被監護人。面對痛苦的受害者,或為其指定監護人,或提供醫療、學習、生活保障,編織起一張安全、溫暖的保護之網,也是法治和人本精神的體現。也唯有如此,才能更徹底地切除毒瘤,少一點家庭悲劇發生。

而對受害人補上救濟保障的短板缺項,也就打消了對監護人該追責卻不敢追責的顧慮。讓該打的板子落不下來,杜絕司法機關對家暴者懲罰追責上“瞻前顧後”的現象,不輕饒、不放過任何一個施暴者、失職監管人,才能切掉家暴這顆侵害兒童權益的毒瘤。

□吳真晗(學者)

編輯 陳靜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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