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算不算借婚姻索取財物?這3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大河報 民俗 中國經濟網 2019-06-28

來源:大河網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男女雙方結婚時,男方要給女方彩禮,這原本是一項傳統習俗,但卻因為某些地區彩禮攀比等,使彩禮成為一種“負擔”。6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第八百二十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那麼,索要彩禮是否在此範圍內?

針對這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朱建弟說,草案第820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條是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彩禮是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財物,應當在禁止之列,尤其是貧困地區,有的彩禮金額已經超過了當地老百姓負擔的能力,將婚姻異化為買賣婚姻,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但是彩禮屬於我國各地比較普遍的民俗,長期內難以禁止、禁絕。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有3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司法解釋裡,第三種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請求返還要以離婚作為前置條件,除此之外可以不予返還。既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了借婚姻索取財物屬於非法行為,任何非法取得的彩禮均應當返還所有人,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又允許收取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權或者非法獲取財物,既然彩禮民俗無法禁止,為了避免法律與習俗的衝突,他建議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修改為“禁止借婚姻收取財物,但是依照習俗收取合理的彩禮或者聘禮的財物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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