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5年前買2.675個比特幣,今起訴網店索賠7萬元!比特幣算虛擬財產嗎?法律界這麼看

近年來,比特幣作為一種數字貨幣,以其隱匿安全、去中心化的特點,在全球範圍內炙手可熱。不過,隨著比特幣熱度不斷高漲,相應的經濟糾紛隨之而來。5月2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吳某訴被告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淘寶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財產權糾紛)一案,就與比特幣有關。該案也是杭州互聯網法院受理的首例比特幣網絡財產侵權糾紛案件。

以案說法|5年前買2.675個比特幣,今起訴網店索賠7萬元!比特幣算虛擬財產嗎?法律界這麼看

供圖 今日頭條

事件來龍去脈

2013年11月,吳某通過淘寶購物平臺從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買了2.675個比特幣,並儲存於該公司提供的比特幣錢包中。2017年5月,吳某再次登錄該公司在淘寶上的網站,卻發現網站已於2014年關閉。但該公司並未對其進行任何提示,導致吳某購買的比特幣無法找回。

吳某認為,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的不作為給其帶來了巨大經濟損失。同時,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及相關商品為淘寶網禁售商品,淘寶公司沒有履行審核義務,導致其在淘寶上買到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損失。由此,吳某訴諸杭州互聯網法院,要求兩被告就其損失76314元(起訴時2.675個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焦點何在

該案中,關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法律定性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即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是否具有受法律保護的相應財產性權利?

針對比特幣的虛擬財產性問題,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塗龍科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2013年12月,央行、工信部等部委公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只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從上述規範文件看,比特幣的性質不是真正的貨幣,只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在法律上,比特幣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塗龍科強調。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稅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朱傳爐告訴《上海金融報》記者,“虛擬財產具備價值性、稀缺性,以及可支配性。立足這些特點,比特幣在一定程度上屬於虛擬財產範疇。”

那麼,作為一種虛擬財產,比特幣是否具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性權利?塗龍科表示,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2018年11月,司法部官方微博轉發文章《深圳仲裁填補司法判例空白!確認比特幣具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首次進行官方表態。深圳國際仲裁院表示,儘管比特幣存在於網絡虛擬空間,在佔有支配及權利變動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並不妨礙其可以成為交付的客體。該院還表示,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但具有財產屬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經濟價值,能給申請人帶來經濟方面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朱傳爐指出,《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該規定明確了虛擬財產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應予以保護。“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幣沒有法定貨幣所具有的流通等功能,不具備貨幣屬性,因此不享有貨幣所具有的法律保護地位。”朱傳爐強調。

謹慎投資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投資者在購買過程中需注意哪些問題?

對此,塗龍科指出,需從幾方面著手,一是理性分析,謹慎投資,具備風險意識。“任何投資都存在風險,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數字貨幣,本質上是一種風險投資產品,加上監管、波動劇烈等原因,導致其具有超高的風險性,並非所有人都適合投資。因此,投資者需從小處著手,投入小部分資金,比如可在每個星期或每個月的同一時間投入相同數量的資金。”塗龍科提醒。

二是把握購買時機。塗龍科表示:“比特幣交易不可逆行,投資者不要在幣價出現大幅上漲後立即購買,也不要在幣價出現大幅下跌後立即賣出。”

三是採取保護措施。“密碼空間中存在大量的黑客竊取行為,重要的是採取預防措施。比特幣密碼一旦洩露,投資者很可能損失所有比特幣。故通過交易所交換、購買比特幣後,可將其從交易所轉移到只有投資者自己控制的錢包中,如硬件錢包。此外,還應有效分散風險。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就像投資股票市場或者外匯一樣,投資者應多樣化配置資金,掌握風險管理技術。”塗龍科指出。

“投資者購買比特幣等虛擬財產,最好選擇正規平臺,規避風險。”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金融刑事部主任張建飛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但目前,作為一種數字化財產,國內有關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為防止不必要的財產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議投資者適當選擇其他投資標的。

記者 畢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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