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城中村改造徵民意:長住非本村者安置不享保障房

保障房 濟南 城市規劃 建築 齊魯壹點 2019-05-28
濟南城中村改造徵民意:長住非本村者安置不享保障房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濟南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本細則。

一、推行兩種安置方式。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選擇以被安置人口數量或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其中,選擇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安置房在充分考慮公共面積分攤的情況下,多層建築按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層建築按人均建築面積43平方米安置,高層建築按人均建築面積47平方米安置。選擇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執行《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土地上住宅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濟政發〔2017〕33號)有關規定。選擇貨幣安置的,按應安置面積給予補償,補償價格參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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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確拆遷補償標準。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徵收拆遷時,被拆遷房屋面積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現行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有合法房產證的,以證載面積為準;無合法房產證的,由各區政府依法依規組織認定房屋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徵收拆遷時,執行《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土地上住宅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濟政發〔2017〕33號)有關規定。

三、明確生活保障標準。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予以保障,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其收益用於保障原村民的未來生產生活。要根據區域產業佈局和結構特點,合理選擇實物保障、貨幣保障等多樣化的保障方式。選擇貨幣保障的,按應保障面積給予補償,補償價格按照同地段保障房市場評估價核算。

濟南城中村改造徵民意:長住非本村者安置不享保障房

四、規範村居人員認定。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由各區進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工作規範,明確認定程序,指導村居開展人員認定。選擇以被安置人口作為安置依據的,分別增加不超過15%的安置房面積和保障房面積,用於安置、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選擇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增加不超過15%的保障房面積,用於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長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戶,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同意並履行相應程序後,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併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決方式為自購安置房,價格可享受高於成本價、低於市場價的優惠。安置補償方案要經村民(股東)會議或由村民(股東)會議授權村民(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五、分類處理違法違章建設。對城中村改造範圍內歷史形成的違法違章建築,本著有利於規範和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原則,實行分類處理:對原村集體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時可以保留的,作為保障房對待,並相應核減保障房建築面積;對符合或基本符合規劃、建築物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於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經批准可完善相關手續,並核減安置面積;對嚴重違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規劃,或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它類型的違法違章建設,原則上做擱置處理。

濟南城中村改造徵民意:長住非本村者安置不享保障房

六、規範安置房用地管理。安置房用地按照有償使用方式定向供應給所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投融資平臺或區政府指定的機構,用地性質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安置房合規分配後,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證。因村(居)需要,經安置用地所在村(居)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由實施主體提出申請並履行相關程序後,村民安置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但應明確土地補辦出讓時土地出讓金繳納責任單位。

七、加強保障房用地管理。保障房用地作為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具有保障長遠和維護穩定的重要功能,暫按劃撥方式供地,保障房不得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押和上市交易。安置、保障和相應經營性用地規模以外的土地,全部由政府按規定適時徵收儲備,徵收前由各區負責落實管理責任。

八、規範土地收益分配。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用地出讓價款納入改造成本,扣除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按規定計提的費用後,全額返還各區政府、市級投融資平臺。經營性建設用地“招拍掛”出讓後,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先行撥付到各區政府、市級投融資平臺,作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讓淨收益的70%撥付各區政府、市級投融資平臺,專項用於城中村改造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資金平衡。經營性土地出讓總價款不能平衡改造成本的項目,在各區政府、市級投融資平臺範圍內採取以豐補欠的方式平衡。

九、推進安置房分配入住。安置房完成單體驗收並具備使用條件後應當儘快交付並組織分配,暫不具備分配條件的,由安置房建設單位會同改造村居(或街道辦事處)將未分配房屋數量及戶型、未分配原因、臨時利用和管理措施等情況報各轄區政府備案, 由區政府指定部門監督未分配房屋的後續管理以及統籌調配使用。

濟南城中村改造徵民意:長住非本村者安置不享保障房

十、明確成本核算標準。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房(包含按照規劃確定的地下設施)建設資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納入改造成本。安置房地下設施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保障房(包含按照規劃確定的地下設施)建設資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納入改造成本。建設資金超出改造成本部分由集體經濟組織自籌,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

十一、享受規費減免優惠。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房和保障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手續時,減半收取登記費。

十二、明確審批備案程序。城中村改造項目啟動前,市區兩級投融資平臺、街道辦事處、村居等單位要組織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策劃方案報區政府審批,並報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於審批備案2年後無實質性進展(未啟動房屋拆遷且安置房未開工建設),再次啟動改造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備案程序。

十三、明確政策適用範圍。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轄區以及高新區管委會、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範圍內城市規劃建設用地上的村莊改造適用本細則。其它區縣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政策。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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