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筆記——保險合同

保險 法律 nana20925 2019-07-01

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1.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投保、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3.尚未承保即發生事故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

(1)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1.未說明,不生效

(1)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後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2.提示、說明的方式

(1)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義務。

(2)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3)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3.舉證責任

(1)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2)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

1.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暫保單、投保單、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書面形式。

3.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

(1)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並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

(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後的為準;

(4)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對格式條款有爭議:(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2)有2種以上解釋的,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一方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①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③因投保人未按照規定支付保險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①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②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③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2)保險標的使用範圍的改變;

(3)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4)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5)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6)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2019年新增)

【例題•單選題】姜某的私家車投保商業車險,年保險費為3000元。姜某發現當網約車司機收入不錯,便用手機軟件接單載客,後辭職專門跑網約車。某晚,姜某載客途中與他人相撞,造成車損10萬元。姜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調查後拒賠。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關本案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保險合同無效

B.姜某有權主張約定的保險金

C.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D.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答案】C

【解析】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私用改網約,危險明顯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而非保險合同無效,選項A錯誤);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選項D錯誤);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選項B錯誤,選項C正確)。

(3)保險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通知出險”)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的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積極施救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人的義務

(1)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

①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②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③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④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依法請求保險人承擔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採取的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新增)

3.索賠

(1)索賠權利人

①財產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利人是被保險人,且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

②人身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利人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2)訴訟時效

①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②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商業責任險的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2019年新增)。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的變更

1.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

(1)承繼人

①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或被繼承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或繼承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②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9年新增)

(2)通知

①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提示】貨物運輸合同允許保險單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只須投保方背書即可轉讓。

②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後,保險人作出答覆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9年新增)

2.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即可。

保險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1)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無理由解除)

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後果

①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②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2.保險人單方解除合同權——出現法定事由方可解除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3)騙保

①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相關鏈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6)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投保人、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針對財產保險合同)

(1)情形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30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2)後果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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