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不還錢 官司打不完?別愁!以後有保險“護航”了

申請人到法院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可以在執行各節點時提出異議,或是找案外人提出異議,想盡一切辦法拖延法院的執行。

6月21日,市人民法院與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嶺分公司簽訂了繼續執行責任保險合同,率先在全省推出該險種。上述“怪圈”將被打破。

充分擔保可能性小,執行陷入“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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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市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繼續執行責任保險的情況。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人受邀參加。

申請人是一家公司,曾借款1350萬元給B公司,C公司和楊某提供擔保。對方未還款,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法院判處B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C公司和楊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之後,這家公司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市人民法院發現楊某享有C公司26.4%的股份,於是凍結了該股份,並決定進行拍賣。拍賣前,法院委託相關機構對該股份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91萬餘元。

楊某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市人民法院受理後,駁回了楊某的異議。

不過,楊某還有申請複議的權利,複議需要一段時間。而且如果複議成功,認為評估有錯誤,就要重新啟動評估程序,這又是一段很長的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在被執行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提出異議後,法院應當暫緩或中止執行;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的,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也就是說,楊某的異議懸而未決,法院就不能繼續執行他的資產,除非申請人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而實際中,能為繼續執行提供充分擔保的可能性較小。這就讓執行陷入了“怪圈”。

出具《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函》,恢復執行

繼續執行責任保險的功能,就是打破這個“怪圈”。

申請執行人購買繼續執行責任保險後,如果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只需由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函》,強制執行即無需中止。法院依據該保函,將依法恢復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評估、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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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向法院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法院裁判應由申請執行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而申請執行人未予賠償的,則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保險費用由保險人根據賠償限額及其他風險狀況確定,一般為保額的0.8%,最低保費收取標準為2000元。

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汪德鋒算了一筆賬,以1000萬元的保額計算,保費為8萬元,但如果有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可能要拖上兩三年才能繼續執行,期間1000萬元的利息遠遠超過了8萬元。

發佈會後,上述申請人表示,他們會盡快提交相應的材料,來購買繼續執行責任保險。

商業保險輔助執行,打擊拒執行為

汪德鋒說,執行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濫用異議制度,鼓動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拖延執行程序、企圖逃避責任的現象時有發生。該保險的推出,將加快執行案件的變現流程,打擊被執行人拖延執行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為減輕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經濟壓力,去年2月,市人民法院聯合天安保險公司推出“執行無憂法律費用保險”,將布控等費用以保險形式予以消化。在此基礎上,市人民法院與天安保險溫嶺支公司推出執行無憂保險2.0版,將部分保險收益轉化執行專項救助資金,用以回饋需要救助的困難申請執行人。

汪德鋒稱,市人民法院將繼續探索商業保險輔助執行工作新模式,減輕申請執行人經濟負擔,加大力度打擊拒執行為,穩步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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