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撞人後離開現場,保險公司拒賠,法院的判決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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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劉莉平 李夢瑤 記者 李偉豪)按照保險公司交通險的一般規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若存在逃逸行為,保險公司可據此免賠。然而,實踐中,保險公司往往將這一條款作擴大解釋,肇事者只要存在離開現場的行為,保險公司即拒賠。近日,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以司機肇事逃逸為由拒賠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 100 萬餘元。

貨車肇事後 , 司機駕車離開

2018 年 6 月,司機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徐州銅山區長安路行駛時,與姜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姜某死亡,電動車輕微損壞。肇事後,吳某駕車駛離現場,後於當天在山東濟南被查獲。

經現場勘查、現場錄像、檢驗報告和調查訪問證實,徐州市銅山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負全部責任,姜某無責任。肇事車輛登記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吳某系該物流公司的駕駛員,該車在被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100 萬元,並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後,吳某以及物流公司與姜某家屬對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吳某和公司同意在賠償外另行自願補償 10 萬元,但對依法應予賠償的數額部分,兩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姜某家屬將吳某、物流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 100 萬餘元。

物流公司:相撞位置為死角 , 司機觀察不到

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吳某系物流公司僱傭的駕駛員,吳某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物流公司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因吳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物流公司應承擔 100% 的賠償責任。而肇事車輛在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100 萬元,並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所以,上述損失應當由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但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條約定,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現場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義務;司機吳某雖然陳述在發生事故時並不知情,但公安機關並沒有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來認定,而是以吳某事故發生後駛離現場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認定全責。

吳某表示,當時其正常行駛,即未超載也未有超速、變道等行為,並不知道發生了事故。

物流公司方面則表示,對吳某承擔全部責任沒有什麼意見,但吳某不存在逃逸行為。" 有交警隊提供的監控錄像為證。" 物流公司認為,刮擦死者電動車的位置是貨車的死角,司機觀察不到,對保險公司不賠付有異議。

原告也認為,吳某並不存在主觀故意,其在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與保險條款的約定不是同一回事。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100 萬餘元

銅山法院審理認為,按照通常理解,保險公司通常在肇事者肇事逃逸的情況下免責,而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觀故意為前提。

本案中,公安卷宗中筆錄顯示,被告吳某陳述其事發時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知情。銅山區交警大隊僅認定吳某駕車駛離現場,雖將 " 駛離現場 " 這一客觀事實作為其負全部責任的原因之一,但並未認定該行為系肇事逃逸,根據事故認定書,無證據證明吳某在該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觀故意。因此,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對該保險條款的解釋,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既不利於傷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車主購買商業保險減少損失的投保目的實現。而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綜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應在商業險範圍內予以賠償。

2018 年 12 月,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 11 萬元,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合計 89 萬餘元。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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