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注意了,保險公司在這情況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 滴滴打車 移動互聯網 轎車 廣州孔戈律師 2019-04-03

“保險公司就兩樣不賠,這也不賠,那也不賠。”這個段子流傳已久,只是開個玩笑。

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以及移動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人投身到滴滴等網約車行業。為“小心駛得萬年船”,除交強險外,亦另外購買了一定的商業保險。

滴滴司機注意了,保險公司在這情況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基本案情】:姜某的私家車投保商業車險,年保險費為3000元。姜某發現當網約車司機收入不錯,便用手機軟件接單載客,後辭職專門跑網約車。某晚,姜某載客途中與他人相撞,造成車損10萬元。姜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調查後拒賠。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具有合法性?

【律師觀點】:有!《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據此可知,姜某將私家車用於網約車並於夜晚載客,使得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據此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給姜某。姜某未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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