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戶車輛肇事被索賠43萬 記住,這樣做不擔責!

保險 交通 法律 貨車 山東高法 2019-05-25
未過戶車輛肇事被索賠43萬 記住,這樣做不擔責!

一、案情摘要

2007年8月,皖C10XXXX號長安廂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將行人劉某撞死,司機負全部事故責任。該車輛登記人是某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於2007年2月將車輛轉讓給石某,但是仍然掛戶在運輸公司名下,同年5月石某將車輛轉讓給常某,常某也未辦理過戶登記,同時交強險未辦理變更手續,保險公司拒賠。劉某的妻子將運輸公司、常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運輸公司與常某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436500元。

二、案件爭議點

本案中,涉案車輛已經過幾輪轉手,此時車輛的原登記所有人是某運輸公司,但是實際所有人是常某,此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可以請求原登記所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三、法院處理

一審法院判決常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合計436500元,駁回其他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同時判決該運輸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範圍內對常某承擔連帶責任。

此時,二審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判決涉案車輛的原登記所有人,即某運輸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0年)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2001年12月31日)

《批覆》中進行了明確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3.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2008年)

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手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處理:(1)如果機動車已經實際交付買受人並已經交付相關登記資料,登記所有人不享有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而負有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法定義務的買受人怠於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2)但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登記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該交強險的變更手續的,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實際所有人)承擔無過錯的連帶賠償責任;(3)機動車雖已經實際交付,登記所有人未履行登記協助義務或者容忍、許可實際使用權人(買受人)以其名義運行機動車的,登記所有人應當與實際所有人(交通事故責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結論

在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如果涉案車輛已辦理保險,1.原則上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2.如果此時,涉案車輛尚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但因登記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該交強險的變更手續,可要求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與實際所有人承擔無過錯的連帶賠償責任;3.如果涉案車輛已脫保,除可要求實際所有人按照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外,仍可要求實際所有人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其負有辦理交強險的義務);4.如果實際所有人以登記所有人的名義運營車輛,且登記所有人對此持容忍態度,此時可要求登記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原登記所有人不擔責需要滿足3個條件:

①原車主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

②原車主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

③原車主已經將車輛實際交付買受人並已經交付相關登記資料,負有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法定義務的買受人怠於辦理登記手續的。

切記:車輛登記所有人未履行登記協助義務或者容忍、許可實際使用權人(買受人)以其名義運行機動車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郭佳

來源:民商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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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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