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7萬拍下二手寶馬 送到家後發現是拼裝車

花8.7萬拍下二手寶馬 送到家後發現是拼裝車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集法宣)通過網絡競拍一輛二手寶馬車後,等到車送上家門時卻發現竟然是輛拼裝車。近日,廈門集美法院發佈一起二手車拍賣買賣合同糾紛案。

買到“拼裝車”索賠遭拒

2017年3月,蔣某的一輛二手拼裝寶馬車發生事故後,委託保險公司通過公司競價平臺對外公開處理車輛殘值,殘車處理收入全部歸蔣某所有,保險公司在賠付金額中扣除殘車處置金額。同年4月,蔣某委託北京某拍賣公司對該二手拼裝寶馬車進行公開拍賣。

2017年4月,小李在北京某拍賣公司的網絡平臺上,看到一輛二手寶馬車,網站上註明這輛寶馬車曾發生碰撞、水淹兩次事故。仔細盤算後,小李認為寶馬車的競拍價適中,便花8.7萬元拍下這輛寶馬車。

等車輛送到廈門集美后,小李卻意外發現這輛寶馬是輛拼裝車。小李說自己並沒有在拍賣網站上看到該車是“拼裝車”的字眼。隨後,小李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車輛買賣協議無效,北京某拍賣公司、原車主蔣某及某保險公司退還購車款、競拍保證金以及其他費用,並賠償購車款的一倍金額。但拍賣公司、蔣某和保險公司卻以拍賣前告知了車輛涉及事故等理由,拒絕退款。

合同無效各方如何擔責?

在拍賣公司、保險公司及蔣某否認該二手寶馬車為拼裝車的情況下,小李申請進行鑑定,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認為該二手寶馬車為拼裝車。

法院認為,該車輛為拼裝車輛,依據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非法拼裝車輛的買賣行為,有違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共政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依據合同法規定,應為無效。

法院認為,蔣某作為拼裝車輛出賣方,應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返還小李的購車款及代為支付的車輛施救費、運輸費和保管費。基於合同無效,蔣某應在退還上述款項後將車輛取回。基於車輛買賣合同無效,拍賣合同的合同目的無法達成,作為居間方,拍賣公司應將拍賣佣金、競拍保證金及其他服務費用退還原告。根據前述分析,該二手寶馬車的出賣方為蔣某,故小李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法律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蔣某返還小李購車款、代繳的車輛施救費、運輸費及車輛保管費用,合計約8萬元;拍賣公司返還小李拍賣佣金、競拍保證金及其他服務費用,合計約1.6萬元。

蔣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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