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理賠,聽聽法官怎麼說

□記者 袁婉珺

網約車已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隨著網約車業務的不斷拓展,相應的問題也隨之產生。例如,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投保商業險的網約車車主在申請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通常是車主在保險期間改變了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私家車變身“網約車”,出了事故保險要不要賠?怎麼賠?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典型案例”,並對網約車車主、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提出了法院建議。

“網約車”理賠,聽聽法官怎麼說

私家車變身營運車輛: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在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車輛的用途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車輛的兩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快車、專車等網約車的營運性質。西城區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長甘琳介紹:“私家車投保商業險,在從事快車、專車等網約車活動時,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告知保險人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可以拒賠。”

如何判斷“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運營記錄是重要的依據。2018年10月19日深夜,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穆某駕駛的車輛在海淀區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車費、車輛救援費2萬餘元。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發現黃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臺上註冊。事故發生當天,黃某共承接網約車業務20多單,事故發生地距離剛完成的最後一單終點的距離約為5公里,保險公司以黃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承接運營業務,變更了車輛的使用性質,符合《保險法》第52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

西城區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長劉建勳認為,從風險角度而言,保險是一種風險和損失分擔的方式,保險公司設立某種保險產品是經過嚴密的計算的,以保證其一定的收益率。購買保險後,並不必然會發生事故,事故是一種概率性事件,但是某些因素會導致這種概率的提高。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就是一個概率不斷提高、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導致事故概率提高的因素越多,危險程度增加的就越多。法院判斷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是否達到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首先是從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一般情況做出判斷,由家庭自用車輛改為營運車輛,家庭自用車輛的使用次數依據生活常識大概每日使用2-3次,但是營運車輛在路上運行的次數遠遠超出該範圍內,因此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一般而言會導致危險程度的增加。其次,判斷危險程度增加是否足以達到“顯著”程度。一般而言,法院會從網約車接單數量、網約車行駛時長、網約車是否某段時間集中接單、網約車接單時間處於夜間或者凌晨等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順風車通常情況非營運性質: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

劉建勳提示,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一般不屬於營運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劉建勳解釋說,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順風車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其目的在於互助,並非運營,因此,其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服務有明顯的區別。順風車客觀上不會使車輛使用頻率增加,進而不會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外,《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中還規定了信息平臺應按照規定計算合乘分攤費用,並按合乘各方人數分攤。可見,對於順風車的駕駛員而言,其收取的費用並非自己計算,而是由信息平臺向其推送,這就更便於判斷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的非營運性質。

法院建議:三方聯動,共同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

據甘琳介紹,西城法院調研發現,網約車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難以獲得商業險賠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是網約車車主保險知識不足。不少車主在投保時錯誤認為,網約車不同於出租車,其性質屬於家庭自用車輛而不屬於營運車輛,往往按照家庭自用車輛購買保險並交納保費。此外,已經按照家庭自用車輛投保後,又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大多數不知道、不清楚需要主動將該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從而變更相應的險種或增加保費。

二是保險公司提示說明存在疏漏。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在與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並未就車主是否從事或者今後是否可能從事網約車業務等具體事實進行仔細詢問,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參與網約車業務,應當依照運營車輛購買保險。

三是網約車平臺未進行合理提示。目前,網約車平臺在私家車車主註冊時,一般不會提醒車主更新車險或者提高保費。在網約車車主來源廣泛、很難確保其具備保險知識的情況下,網約車平臺不進行合理提示,增加了發生相關糾紛的風險。

西城法院認為,為了更好地發揮網約車的積極作用,網約車車主、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各方均應當提高法律意識,規範法律行為,降低網約車保險投保理賠法律風險,減少網約車理賠糾紛,更好地促進網約車行業的發展,防範網約車保險行業的經營風險。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網約車車主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私家車車主從事網約車業務後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按要求為車輛購買相關保險,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拒賠。同時,在網約車平臺註冊過,但之後又不再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應當及時在網約車平臺註銷網約車信息,避免正常理賠受到影響。

二是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首先,保險公司在與私家車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仔細詢問車主是否從事網約車業務,並提示車主如果今後需從事網約車業務,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其次,由於網約車的風險與正常的營運性出租車風險存在一定差異,保險公司可以考慮與網約車平臺合作,採集網約車車主的在線運營數據,以實際營運天數、時長等因素為廣大網約車車主定製個性化的商業保險險種,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三是,網約車平臺應當合理提示車主,與保險公司實現信息共享與聯動。首先,網約車平臺應當在車主註冊時向車主合理提示相關風險,告知車主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且變更保費。其次,網約車平臺應當加強對入駐平臺車輛信息和車主的審查,嘗試建立車主、乘客、保險公司之間多方保險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這樣不僅有利於保險公司科學合理地評估風險和確定保費,也有利於發生事故時使被保險人獲得及時的理賠。第三,網約車平臺可以與保險公司合作開發創新保險產品,例如針對網約車接單數不確定的特點,在家庭自用車保險保費基礎上,按照每筆訂單金額比例繳納額外的保費,保費直接從網約車訂單的收益中劃扣,實現三者之間的共贏,促進網約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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