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首例“套路貸”案過堂“兩長”依法出庭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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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百色首例“套路貸”案過堂“兩長”依法出庭履職

廣西新聞網百色7月19日訊(通訊員 陳穎婕 張馨月 覃麗蓉)以快速放款為誘餌,巧立名目獲取非法高利,採取毆打、恐嚇等暴力手段討債……7月18日,涉及100餘名被害人的彭某翔等11人涉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一案在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右江區法院院長羅陽擔任審判長,右江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李巖出庭支持公訴。

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右江區首例涉惡案件,也是百色市首例“套路貸”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為此,右江區法院採用“3+4”大陪審模式審理該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5日起,被告人彭某翔、黃某晟共同在百色市右江區設立展翔金融集團百色分公司(以下簡稱展翔百色分公司,無工商登記),以“快速放貸”“無抵押”為誘餌,通過中介、電話推銷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放貸。放款後,展翔百色分公司再以“手續費”“外訪費”“加班費”及高額的“利息”“違約金”等名目為幌子,強迫、欺騙借款人簽訂數額虛高的債權合同。

截至今年2月,展翔百色分公司共與100餘名借款人簽訂105份借款合同,其中虛增雙倍借款金額的合同79份,合同借款額共計人民幣256.5萬元,但實際放款金額僅150萬餘元。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彭某翔、黃某晟便指揮他人採取非法拘禁、毆打、恐嚇等暴力手段催討債務。

該案中,彭某翔、黃某晟組織的犯罪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主要成員基本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彭某翔、黃某晟等人在進行犯罪活動前,均有明顯的事前商量、糾集人員,並利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暴力追討的犯罪活動,對社會具有危險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兩高兩部規定的惡勢力犯罪認定標準。

公訴機關表示,被告人彭某翔、黃某晟等11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採取欺騙、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等犯罪活動,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追究彭某翔、黃某晟等11名被告人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圍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案件的犯罪事實認定及定罪量刑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法庭辯論階段,檢察人員以縝密嚴謹的邏輯思路,從犯罪組織形式、手段行為、犯罪數額計算方法、證據採信等多個方面對辯護人的質證及辯護觀點逐一進行了辯駁。

在法庭教育階段,檢察人員進行了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庭教育,奉勸各被告人迷途知返,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選擇一條正確的人生道路。經過一番教育,多名被告人由最初的拒不認罪態度轉變為認罪悔罪,對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對給被害人及其家屬所造成的傷害表示了歉意。

右江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到庭旁聽庭審,百色市、區(縣)兩級法院、檢察院及有關部門的同志觀摩了庭審。該案將擇期宣判。

據悉,為使該案審理工作能夠有序開展,庭審前,右江區檢察院派員出席庭前會議,認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就案件程序問題、舉證方式和爭議焦點等12項問題進行溝通和闡述,並就有關程序性問題達成共識。同時,檢察人員針對庭前會議提出的問題和庭審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預測,研判案情,分析證據,製作了41頁庭審預案。

法檢兩長共同辦理涉黑涉惡案件,既彰顯了右江區政法機關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這場硬仗的決心,也有力震懾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實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延伸閱讀——

“套路貸”到底是什麼?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界定了“套路貸”的特徵及犯罪手段等。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券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在展翔百色分公司的這起“套路貸”案件中,強迫、欺騙借款人簽訂數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是被告人彭某翔等人非法獲利的主要方式。

案例一: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陸某某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萬元,簽訂虛假借款合同3萬元,實際借得1.2萬元。因陸某某逾期未還款,2018年2月2日,陸某某被帶至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出租房內拘禁並毆打。之後,又被帶至邕江泡水。在被強行脫光上衣之際,陸某某反抗並趁機跳進邕江逃跑,但後被拉回繼續拘禁。直到2月9日晚,陸某某的家人將1.55萬元還給被告人彭某翔後,其才得以回家。此次借款,被害人陸某某共計還款3.23萬元。經鑑定,陸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案例二:2017年12月22日,被害人黃某某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萬元,簽訂4萬元的虛假借款合同,實際借得款1.3萬元。因黃某某逾期未還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莫某技等人將黃某某帶至展翔百色分公司。在黃某某支付1800元的催收費後,其又被強迫償還45950元現金。

案例三:2017年12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萬元,簽訂3萬元的虛假借款合同,實際得款13500元。因李某某逾期未還本金和利息,2018年2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莫某技、萬某勇將李某某帶至展翔百色分公司,要求其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36750元。李某宏稱其沒有錢,被告人彭某翔便指示莫某技等人將其帶至右江區永樂鎮路邊進行毆打,並讓李某某簽下房屋轉讓協議。

案例四:2017年11月至12月,被害人吳某某先後向展翔百色分公司借款1.5萬元和2.5萬元,先後簽訂兩份3萬元的虛假借款合同,實際借款共計33700元。因吳某某逾期還款,被被告人彭某翔、莫某技帶至永樂方向高速路上服務區進行毆打,後又被帶至某出租房拘禁到第二天下午。被告人拿到1萬元後,才將吳某某放回家。最終,吳某某共計還款53800元才結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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