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微博公開舉報奧克斯 將面臨哪些法律後果?

夏季已至,天氣日漸轉熱,圍繞“空調”這件事,兩大知名企業格力電器、奧克斯空調也在炎炎夏日開啟了一場“產品大戰”。

格力微博公開舉報奧克斯 將面臨哪些法律後果?

6月10日下午,格力電器在其官方微博上公開發布了對奧克斯空調的舉報信,稱奧克斯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空調產品。幾小時後,奧克斯空調亦在其官方微博上發佈聲明,認為格力在“618”空調銷售旺季來臨之前,採用詆譭手段,屬於明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奧克斯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將提起訴訟。

對此,10日晚間,格力電器再發微博,晒出8份由第三方機構對奧克斯空調的檢驗報告,附文稱“用事實說話!我們已準備好充分證據供監管部門調閱,並視情況適時向社會公佈”。

圍繞“格力舉報奧克斯”一事,網上熱議不斷,10日晚11時50分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微博上發聲,表示對此事高度關注,已於當日(10日)下午通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有關情況儘快進行調查核實,將依據調查核實的結果依法依規做出處置,並及時向社會進行公開。

  • 6月11日,事件仍在持續發酵,格力電器法務部、技術部相關負責人對媒體詳述了奧克斯空調的諸多質量問題,稱部分機型還沒有達到市場準入的門檻能效。
  • 11日下午,浙江寧波警方已受理奧克斯集團關於被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報案。
  • 6月12日下午1時許,奧克斯再次發出聲明並附相應認可證書,稱其公司所有出廠產品均經過“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奧克斯空調測試中心”檢測,並提交檢測報告等材料到能效標識管理中心備案。

隨著事件的推進,公眾的關注度也持續走高,有觀點力挺格力監督同行產品,也有觀點質疑格力今年初就委託完成的檢驗報告,

為何選擇此時公開?

更有人提出疑問,格力在微博公開舉報同行的做法是否合適?

如果舉報不實,會有什麼後果?

對此,紅星新聞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軍傑、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律師,對公開舉報、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法律問題進行解讀。

觀點一:

法律的權利和義務相對等

公開舉報影響力大

舉報不實的後果也更嚴重

劉俊海:

任何個人和企業包括競爭同行都可以舉報其他企業的違法行為、犯罪行為,不是隻有消費者才有。問題在於舉報要有證據,而且證據要過硬,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經得住法律和社會的檢驗。如果憑空捏造事實,詆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那涉嫌不正當競爭,嚴重情形還會構成犯罪。

舉報方式方面,選擇遞交給監管部門,還是網上同步公開,都是舉報者的自由。但法律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等的,在某些方面自由度大一點,相應地為自由付出的代價可能也比較高。比如在網上公開舉報,影響力和殺傷力都更大,但如果舉報不實,其賠償責任、承擔後果也會更重。總之,還是希望企業慎獨自律,不斷提高自己的產品質量,提升消費體驗水平,確保性價比不斷提升才是王道,拿優秀的產品說話。

觀點二:

應鼓勵有理有據有節的同行“互懟”

需相關部門進一步全面檢驗產品質量

王軍傑:

目前,從格力和奧克斯雙方“互懟”的途徑上來看,依然是在法律的範圍之內,比如格力選擇了在網上公佈舉報信的同時,也向監管部門投訴,並且附有8份檢驗報告,而奧克斯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所以雙方雖然爭議很激烈,但整體上都在採取有理有據有節的方式,更是一種相互監督,實際上應該鼓勵。當然,如果產品質量確實有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都有相應明確的規定,奧克斯應該接受相應處罰;反之,如果格力舉報不實,或有其他虛假情節,同樣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最終結果還要看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和認定。

那麼一家企業對同行進行監督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並沒有禁止同行監督,我們說“無競爭,不市場”,有效監督可以形成高效的市場,但有時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督可能會缺位,而消費者由於信息不對稱,對很多情況監督無力抑或成本太高,所以同行競爭者的監督不失為一種比較好的監督方式,確保競爭者不斷提升產品質量,這對消費者也是好事。所以,我認為有效的監督應該是以監管部門為主、同行和消費者監督為輔,最終形成有效有序的全方位監督。

而關於格力公佈的第三方檢驗報告,檢驗機構具有合法的資質,那報告應該沒有問題,但要清楚檢驗報告只對送檢來樣的檢驗質量負責,能否以此認定奧克斯該相同型號、同一批次的所有產品都不合格?這還需要質檢和工商等部門進一步抽查和確認。

觀點三:

如果舉報不實

根據不同程度將可能賠償損失、面臨行政處罰、承擔刑事責任等

鄧學平:

舉報是每個人、每個企業的權利,從某種程度上說,舉報不法行為不僅是一項權利,更有值得鼓勵的一面。對舉報的要求是舉報內容要屬實,不能誇大、捏造、虛構。只要是實事求是舉報,有證據、有事實、有法律依據,誰都可以舉報。因此,只要格力舉報屬實,它當然有這個權利。但反之,如果格力舉報不實,甚至故意捏造、移花接木來混淆視聽,誤導公眾,打擊競爭對手等,那就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賠償,甚至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中就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這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至於舉報方式,一般是向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舉報,但現在我們經常能在微博上看到個人舉報事件,法律也沒有規定不能在微博上公開舉報,所以單純看格力的舉報方式,本身不一定違法,關鍵是要看舉報內容。此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在於雙方是競爭對手,因此對格力的行為動機有很多解讀,認為有炒作嫌疑,但目前無法下定論。只是在網絡上公之於眾,客觀上會對他人經營造成影響,如果舉報不實,就會承擔更大的後果和風險。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餘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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