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而且玩忽職守 安慶一科長獲刑三年六個月

安慶 潛山 刑法 法律 安徽 安慶發佈 2019-05-31
受賄而且玩忽職守 安慶一科長獲刑三年六個月

5月23日下午,潛山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安慶市商務局原商貿服務科負責人、流通業發展科科長蘇家發受賄、玩忽職守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決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蘇家發,自2002年5月起,先後在安慶市商務局生豬定點辦公室、安慶市商務局工作。2015年起,任安慶市商務局流通業發展科科長。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於2018年10月25日被潛山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19年1月9日經安徽省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經安徽省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潛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按照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家發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19年2月25日向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市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蘇家發在擔任安慶市商務局原商貿服務科負責人、流通業發展科科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167.7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且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鑑於被告人蘇家發在因玩忽職守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對受賄罪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實供述玩忽職守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蘇家發受賄款已全部退贓,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按照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定,合議庭經合議後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等相關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一審判處被告人蘇家發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隨案移送的退贓款十六萬三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後,被告人蘇家發已全額繳納罰金。

來源:安報全媒體 通訊員 李賑 記者 周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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