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賓館自縊死亡,家屬要求賓館賠償,合理嗎?

2 個回答
雨默天边
2019-07-25

謝謝邀請,這肯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無過錯原則。死者家屬要求賓館賠償是否合理合法,這就要看賓館是否存在過錯。首先賓館服務態度友好,和死者自縊死亡沒有直接且必要聯繫。比如旅客欠賓館住宿費,賓館是否存在非法限制旅客人身自由,並且惡語相要挾。

第二,死者是否為完全民事能力行為人。死者年滿十八歲,精神正常,屬於完全民事能力行為人,就要承擔自縊的後果。即便死者患有精神類疾病,賓館沒有法定監護義務。我想賓館不會給一名明顯精神不正常的旅客登記入住,所以賓館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誰也不願意發生這樣的事。賓館出於人道主義可以適當出一些錢安慰死者家屬。原則是,這筆錢賓館願意出是情份,不願意出是本份。

依山傍水758
2019-07-26

首先由賓館報警,警方會偵查,排除死者他殺後,確定死者非病(猝)死而系自殺,且自殺理由與賓館無涉,那麼賓館當然不需承擔任何經濟賠償。嚴格的講死者在賓館自殺,造成賓館經營損失應由死者家屬從死者遺產中支付賠償。從法律上講賠償是要有過錯原因的,是全責,還是部分責,並以此確定賠償額。而絕不是說死者死在在哪裡,不管有無該負的責任,哪裡就必須賠償。如果那麼簡單確定賠償,顯然冤賠無數。略舉一例,某人已是癌症晚期,自知來日不多,即到某醫院尋機自殺,爾後家屬以醫院管理不當來要求賠償,有道理嗎?一亇誠心想自殺的人,誰能負責他不自殺呢?醫院只對治病負責,沒有義務對自殺負責。自己真想死,什麼辦法都有,別人防不勝防。如借死之機,謀求賠償,這叫用死人來訛詐醫院的錢。沒有哪條法律要給鐵了心自殺的人負責。況且是故意訛詐者?當然現實社會這種臨死也要詐一筆的現像很少,但不等於沒有,為什人壽保險絕對排除癌症病人購買健康險?還不就是防訛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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