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區:兩人吵架後一方猝死,家屬向對方索賠40萬,法院這樣判, 你怎麼看?

6 個回答
麋鹿说法
2019-06-15

首先表明態度,這個案件法院的判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按照死者家屬的邏輯,吵架誘發了病因突發,然後導致死亡結果,那麼這個邏輯完全可以延伸出很多問題,那就是如果不是工作安排就不會發生爭吵,那麼用人單位是不是有責任?照此下去所有人都有責任,有的時候因果關係必須要做隔斷處理,否則看似因果關係成立,但是實質上並不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

個人看法:因果關係不應無限延長,適當的阻斷才是公平正義

小王是保安主管,當天晚上,他在給小李分配工作的時候,兩人發生了爭執。“告訴他要去哪個門去值班,小李對安排的工作不滿意,兩個人就起了爭執。小王告訴小李說,你想去哪個門就去哪個門吧,然後小李就出去了。出去了之後,他自己坐著的時候發生了意外。”

從當時的監控畫面中可以看到,雙方只是用手比劃,嘴上在爭論,時間大概在五分鐘左右,期間並沒有發生任何肢體接觸。雖然從時間上看,二人溝通工作事宜、與小李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該案當中按照死者家屬的理解:小王如果不和小李吵架,那麼就不會發生小李疾病突發更不會發生死亡的後果。看似確實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的聯繫,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該案當中雙方發生矛盾的時候,既沒有肢體衝突前後爭吵的時間也比較短暫,所以如果將死因歸結於小王的爭吵行為,那麼勢必會導致今後所有病患的病因風險強加於無辜者的身上,而且作為患者明知自己患有疾病的情況下,更應該自我調整自己的情緒,而不是將這種情緒不良的風險歸結於他人身上,另外該案當中爭吵的原因系因為正當的工作安排,而非其他個人瑣事,所以如果將因果關係做延伸,是不是也該將用人單位加進來,如果不是小王的工作需要又怎麼會發生爭吵?

所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於因果關係的理解不應做延伸,而是應當僅僅停留在限定的範圍內。

倩倩的vlog
2019-06-15

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責任。如果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根據吵架、鬥嘴的環境、用語的激烈程度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承辦法官提醒,因為每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處理各類糾紛時,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及言行,好好溝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結果。

突然自我34
2019-06-15

他本人有不健康的身體,卻有健康身體的勇氣,和他人吵架,在吵架之前自己並沒有檢查自己的身體是否有吵架子的本錢,這下掛了,嚴重傷害了兩方的感情。給對方帶來不便的麻煩!

笑看风云85081988
2019-06-15

沒怎麼看,這是法制社會的一種產物。

年年有鱼284848998
2019-06-15

怎樣判,結果並沒有說!

小伙274386560
2019-06-15

法院為什麼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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