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源材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IPO 工商銀行 深交所 會計師 證券時報 2017-06-16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深圳市星源材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深圳市星源材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2534 號)核准,獲准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3,000 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每股發行價格人民幣21.65 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649,5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總額人民幣45,250,377.36元后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604,249,622.64 元。上述募集資金於2016年11月25日全部到賬,並經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出具了廣會驗字[2016]G14000250390《驗資報告》。公司與保薦機構恆泰長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恆泰長財”)和相關開戶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對上述募集資金實行了專戶存儲,具體詳見公司於2016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關於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16-005)。

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於2017年5月19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及2017年6月6日召開的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議案》,將由公司在公司華南基地(一期)現有廠房實施的原募投項目“第三代高性能動力鋰離子電池隔膜生產線擴建項目”變更為由公司全資子常州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簡稱“常州星源”)在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負責實施的“年產36000萬平方米鋰離子電池溼法隔膜及塗覆隔膜項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使用募集資金餘額為25,740.26萬元(含利息收入77.02萬元),具體詳見公司於2017年5月20日披露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公告》(公告編號:2017-034)。

二、《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簽署情況

為了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星源材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常州星源、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經濟開發區支行與恆泰長財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變更後的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和對應的募投項目如下:

三、《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常州星源已在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 該專戶僅用於常州星源“年產36000萬平方米鋰離子電池溼法隔膜及塗覆隔膜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常州星源與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恆泰長財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常州星源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恆泰長財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及電話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常州星源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恆泰長財的調查與查詢。恆泰長財每半年對公司、常州星源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常州星源授權恆泰長財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李東茂先生、盧景芳女士可以在工作日期間到專戶銀行查詢、複印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恆泰長財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常州星源每次從專戶中支取資金前,應將填寫完畢的“募集資金使用申請表”通知專戶銀行,常州星源應保證“募集資金使用申請表”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專戶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節假日順延)向公司、常州星源出具對賬單,並抄送恆泰長財。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7、常州星源一次或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淨額的10%的,專戶銀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恆泰長財,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8、恆泰長財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恆泰長財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9、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常州星源和恆泰長財出具對賬單或向恆泰長財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恆泰長財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常州星源或恆泰長財有權要求公司或常州星源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10、本協議自公司、常州星源、開戶銀行、恆泰長財四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恆泰長財須履行相應義務至持續督導期間結束之日。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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