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合同上多了5個字,買房多交了5萬元?!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合同上多了5個字,小夥買房多交了5萬元?!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合同上多了5個字,買房多交了5萬元?!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合同上多了5個字,買房多交了5萬元?!

買房的那些事

一定要慎之又慎!

“中介揹著我改了購房合同

讓我損失了5萬元。”

某市民張先生稱,他委託某區一家房產中介買二手房,將合同放於中介處保管時被修改,中介在交樓時間後擅自添加“需交齊樓款”,張先生無法在當天交齊樓款,導致賣家稱其違約欲中止合同。

後經協調籤補充協議,樓價比原來漲了7 .5萬元,其中張先生支付5萬元,中介公司墊付2 .5萬元。中介公司稱涉事員工已離職,目前在通過房產中介協會處理此事。

買家將合同交由中介代為保管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合同上多了5個字,買房多交了5萬元?!

據張先生介紹,今年2月底,他通過某區黃石路馬務村的一家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當時簽了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樓款總計197 .5萬元,首付款54 .5萬元,以銀行按揭形式交餘款。交樓時間約定為今年5月1日前。因不確定什麼時候能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合同上交易過戶手續的截止時間未填寫,買家張先生和賣家李女士雙方口頭約定按實際日期為準。

由於該二手房產權人為夫妻二人,賣家李女士的丈夫因出差未來現場簽名,張先生於是將自己那份合同交給中介盧先生,請他等李女士的丈夫出差回來幫忙交給他簽字。張先生稱,幾天後李女士的丈夫回來,他們一起去辦理了網籤,“書面合同後來一直放中介那,我也就沒在意。”

4月中旬,張先生拿到銀行的《同貸書》,預計能按照合同約定在5月1日前過戶交樓,當他告知賣家李女士一起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時,李女士卻告知張先生“違約了”,要和她的律師談。

中介稱在賣家授意下修改合同

李女士的律師稱“合同上約定5月1日前要交付樓款”,張先生去找中介盧先生要回自己當初的購房合同,這才發現原來在交樓時間後面又多加了一句“需交齊樓款”。“為什麼沒經過我同意,擅自修改了合同?”張先生感到氣憤,中介盧先生表示是在賣家李女士的授意下加了這句話。

張先生將該合同放在中介處保存前曾進行拍照,南都記者見到該合同的圖片顯示,“賣方交付該物業予買方使用之日期為:交樓時間在2017年5月1日前”。隨後張先生提供的合同同樣位置上,卻在交樓時間後加了一句“需交齊樓款”。

4月23日,李女士向張先生髮了《中止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通知書》,指張先生“即便是立即過戶入押,閣下的貸款銀行也不可能在2017年5月1日之前放款給我方,所以閣下絕對無法做到20 17年5月1日之前交齊樓款”,以違約為由要與張先生解除合同。

籤補充協議樓價漲了7 .5萬元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合同上多了5個字,買房多交了5萬元?!

隨後中介公司介入協調,買賣雙方一番協商後,李女士提出要籤補充協議,此時樓款漲至205萬元,比原來合同約定的樓款漲了7.5萬元,中介公司同意幫張先生墊付2 .5萬元,張先生自己再出5萬元。“我買的房子是結婚用,沒法再拖。”無奈之下張先生同意該補充協議,並於6月辦完交樓手續。

張先生稱,隨著周圍樓價上漲,賣家不滿意當時交易的樓價,所以希望修改購房合同,他能理解,但讓他生氣的是,“中介收取了我的佣金,不為我辦事,反倒坑了我。”

對此,該中介公司負責人葉先生迴應,涉事員工確實修改了張先生的合同,目前已離職,近日他和張先生去房產中介協會協調處理此事。“當初簽了補充協議,房子也過了戶,不知道為什麼他現在秋後算賬。”葉先生稱,這不是一方的責任,員工確實不應擅自修改合同,但張先生也不應該把合同交由中介保管,“他把合同留在中介手上,出發點是什麼?”

律師視點:中介修改後的合同不受法律約束

畢律師表示,由於中介擅自修改了張先生的書面購房合同,這份合同是不受法律約束的,不過也可以看到該份合同上對於交易過戶手續沒有寫清限於什麼日期完成。鑑於雙方後來又簽訂了補充協議,那麼證明張先生已經認可這種處理方式,應以補充協議為準。

有業內人士提醒,市民簽訂購房合同之後,原件應由自己保管,不能交給第三人或者中介機構來保管,不然容易被人篡改。另外如有修改,每個修改的地方應由合同當事人簽名確認;或在合同約定,如有增加補充手寫內容,需要各方確認才有效,這樣才能更大程度上去做好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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