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各種蓋章生效的區別,分不清後果很嚴重

职场 无忧精英网 無憂精英網 2017-11-11

無憂精英競拍匯的“IOS和移動端專場”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很多IT精英都找到了心儀的職位。找到年薪30W+的職位固然可喜可賀,無憂精英提醒各位,在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記得要“簽字、蓋章”,哦不是“簽字蓋章”,這裡真的有點傻傻分不清楚了,我們讓無憂精英首席職業發展顧問趙爭女士來解答這個嚴肅的問題。

通常,在簽訂合同時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寫成“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是需要同時“簽字+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

合同中各種蓋章生效的區別,分不清後果很嚴重

“簽字蓋章”並非指“簽字”、“蓋章”要同時具備;“簽字、蓋章”是指兩者要同時具備 。最高院對於一起協議糾紛案的判決對於我們的理解具有借鑑意義。

該案例中最高院認為:關於協議或者合同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

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詞組,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協議方可生效。

由此可見,“簽字蓋章”滿足兩個條件中的一個即可,而“簽字、蓋章”則是同時具備兩項條件。

當然無論是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還要看雙方的履行情況。這類案件主張協議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隻簽字或只蓋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無論是約定“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其實均可依據《合同法》第37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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