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很多勞動者都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很多勞動者都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在有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主張也不能得到支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如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2. 勞動者在試用期由於自身能力不夠,無法勝任崗位的;

  3. 勞動者在在職期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在職期間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公司帶來損失;

  5.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對工作任務的完成影響巨大,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欺詐、威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與勞動者簽訂或改變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在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 試用期滿後,勞動者未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9.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續簽合同;

  10.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商量好解除勞動關係;

  1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12. 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很多勞動者都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在有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主張也不能得到支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如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2. 勞動者在試用期由於自身能力不夠,無法勝任崗位的;

  3. 勞動者在在職期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在職期間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公司帶來損失;

  5.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對工作任務的完成影響巨大,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欺詐、威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與勞動者簽訂或改變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在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 試用期滿後,勞動者未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9.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續簽合同;

  10.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商量好解除勞動關係;

  1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12. 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在現實工作中,用人單位經常使用的是第10種方式,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其他的情形則相對使用的較少。同時,勞動者也應當警惕,避免使自己在工作期間出現上述12種情形,一旦出現的,則用人單位可以非常低成本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也就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另外,還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因此勞動者如果要主張經濟補償金的,需要在離職後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就不會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勞動者需要向公司賠償的情形

在特定的情形下,勞動者不經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甚至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且僅有如下兩種情形,除此以外,用人單位任何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支付。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很多勞動者都認為只要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在有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的主張也不能得到支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如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2. 勞動者在試用期由於自身能力不夠,無法勝任崗位的;

  3. 勞動者在在職期間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4. 勞動者在職期間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公司帶來損失;

  5.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對工作任務的完成影響巨大,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欺詐、威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形與勞動者簽訂或改變勞動合同的;

  7. 勞動者在職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 試用期滿後,勞動者未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

  9.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續簽合同;

  10.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商量好解除勞動關係;

  1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12. 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在現實工作中,用人單位經常使用的是第10種方式,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對於其他的情形則相對使用的較少。同時,勞動者也應當警惕,避免使自己在工作期間出現上述12種情形,一旦出現的,則用人單位可以非常低成本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也就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另外,還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因此勞動者如果要主張經濟補償金的,需要在離職後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就不會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勞動者需要向公司賠償的情形

在特定的情形下,勞動者不經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甚至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且僅有如下兩種情形,除此以外,用人單位任何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支付。

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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