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紀:如何認定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

基本案情

案例一:楊某,某縣縣委書記。在市委換屆過程中,楊某為了“更進一步”進階市委常委,搞拉票賄選。為獲得賄選資金,楊某以增加縣有關單位年度資金缺口和春節團拜會所需費用等名義,擅自增加這些單位的財政預算。其後,楊某本人及安排有關人員向相關人員送錢拉票賄選共計78人次,送錢總金額達80萬元。其賄選經費大都來自上述有關單位虛列的財政支出,後以會議費、接待費等報銷方式衝抵。

案例二:胡某,某市政府副祕書長,中共黨員。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換屆中副市長的候選人之一後,給多位市人大代表發送手機短信拉票。其主要內容為“此次選舉,請提攜”“事後重謝”等。第一輪群發短信後,有人提醒他不要發短信,他回覆承認犯了個大錯誤,但沒有任何收斂,又群發兩輪短信。拉票問題被舉報後,他弄虛作假,搞小動作,對抗組織調查,企圖矇混過關。

基本案情

案例一:楊某,某縣縣委書記。在市委換屆過程中,楊某為了“更進一步”進階市委常委,搞拉票賄選。為獲得賄選資金,楊某以增加縣有關單位年度資金缺口和春節團拜會所需費用等名義,擅自增加這些單位的財政預算。其後,楊某本人及安排有關人員向相關人員送錢拉票賄選共計78人次,送錢總金額達80萬元。其賄選經費大都來自上述有關單位虛列的財政支出,後以會議費、接待費等報銷方式衝抵。

案例二:胡某,某市政府副祕書長,中共黨員。胡某得知自己是政府換屆中副市長的候選人之一後,給多位市人大代表發送手機短信拉票。其主要內容為“此次選舉,請提攜”“事後重謝”等。第一輪群發短信後,有人提醒他不要發短信,他回覆承認犯了個大錯誤,但沒有任何收斂,又群發兩輪短信。拉票問題被舉報後,他弄虛作假,搞小動作,對抗組織調查,企圖矇混過關。

以案說紀:如何認定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

評析意見

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嚴重帶壞社會風氣,破壞當地政治生態,損害黨的執政根基,必須予以嚴懲。近年來發生的衡陽破壞選舉案、南充拉票賄選案、遼寧系統性拉票賄選案,案件性質之惡劣,涉案人員之眾多,黨中央查處態度之堅決,在黨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

楊某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

案例一的焦點是楊某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還是政治紀律。楊某為能當選市委常委而套取財政資金送錢拉票,干預黨內選舉,構成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但筆者認為,透過現象看本質,楊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更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因為,換屆是黨中央統一安排和部署的政治工作和政治任務,它直接關係到選人用人的公信度,關係到政治生態建設,關係到黨員幹部在民眾中的形象,關係到人心向背。黨員在換屆期間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行為,本質上是對黨的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黨的政治路線的違背。本案中,楊某套取財政資金,本人及安排有關人員向相關人員送錢拉票和賄選共計78人次,送錢總金額達80萬元,情節極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擾亂了正常的換屆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政治生態,建議按照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論處。

本案的另一焦點是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規定的破壞選舉罪。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它破壞的是各級權力機關的選舉活動。本案中楊某是在黨內選舉中實施的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另外,楊某擅自增加縣有關單位的財政預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會議費、接待費等報銷方式衝抵賄選款行為,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貪汙犯罪;本人及安排有關人員向相關人員送錢拉票行為,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行賄犯罪。上述行為應當數罪併罰,按照紀法銜接條款,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胡某構成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以及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案例二中,胡某為當選副市長,違反法律規定,利用手機短信進行拉票,慫恿、誘使他人投票,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另外,胡某在拉票問題被舉報後,弄虛作假,搞小動作,對抗組織調查,企圖矇混過關,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應當數錯並罰,合併處理。

準確認定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

執紀實踐中,對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在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一般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在黨內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行為。它侵犯的客體是黨的組織人事制度。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比如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打電話、發短信、登門拜訪、委託或者授意中間人出面說情、舉辦聯誼活動等形式,請求他人給予關照;在選舉期間私自向代表贈送紀念品或散發各種宣傳材料;參與或者幫助他人拉票助選,等等。其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這裡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過程中,不貫徹組織意圖,違背組織意圖,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制度,同時破壞了黨的組織制度。這種行為對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具有極大的破壞力。其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另外,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主要特徵中沒有情節方面的要求,體現了黨組織對上述行為予以打擊和嚴懲的鮮明態度。

(二)提高政治站位,對違反換屆紀律的行為零容忍。在執紀審查中,要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站位,不能只侷限於違紀行為本身和違紀行為的表現,要看到違紀行為反映的問題實質,善於從種類繁多、表現各異的違紀行為中,發現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問題。黨員在換屆期間,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本質上是對黨的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黨的政治路線的違背,情節嚴重的,建議將其轉化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予以認定,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三)注意該違紀行為與《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的破壞選舉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行為的區別。另外,在查處拉票、助選問題中,往往會伴隨發生行賄、受賄、失職瀆職等問題。如果黨員有上述行為,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紀法銜接有關條款處理。

(王希鵬 作者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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