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柳城法院對拒執老賴“亮劍”解決兩件執行積案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與柳城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刑庭共同努力,圓滿解決了兩件長期未結的執行積案。

2010年5月起,吳海金擔任一人公司柳城縣恆泰市場開發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恆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柳城法院就原告張定安與被告恆泰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作出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後,張定安於2014年11月向柳城法院申請執行。同年11月,柳城法院就原告覃麗與被告恆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後,覃麗於2015年2月向柳城法院申請執行。柳城法院依法將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報告財產令送達給恆泰公司,恆泰公司不但拒不執行上述生效支付令、判決,還由法定代表人吳海金簽字於2015年6月17日以其所有的四套房屋和一處土地為案外人楊芳向柳州銀行貸款180萬元的行為做抵押擔保,變相轉移財產。雖然恆泰公司於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以支付現金或財物作價的形式歸還了張定安和覃麗的小部分欠款,但恆泰公司仍欠張定安、覃麗本息合計兩百多萬元未支付。2016年5月,吳海金將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其弟吳軍、吳勇,加大了案件的執行難度。張定安、覃麗對吳海金和恆泰公司提起刑事自訴後,吳海金乾脆玩起了“失蹤”,拒絕配合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2017年7月3日,柳城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決定對吳海金逮捕羈押。同年8月3日,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吳海金有期徒刑一年。吳海金不服,上訴至柳州中院。柳州中院刑一庭承辦法官提訊吳海金後,發現吳海金迫於法院刑事審判的強大震懾力,履行債務的態度發生很大轉變,表示願意通過親屬籌款返還自訴人,配合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柳州中院刑一庭承辦法官聯合柳城法院執行局、刑庭承辦法官,及時組織自訴人與吳海金及其親屬就執行案進行執行和解,執行案件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吳海金及其親屬隨後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的具體給付內容,張定安、覃麗向柳州中院申請撤回對吳海金的刑事自訴,中院予以同意,並依法撤銷一審刑事判決。至此,柳城法院兩件歷時三多年的陳年老案得以圓滿執結,刑事審判對拒執老賴的強勢亮劍收到了積極的社會效果。

(市中院韋家勉柳城縣法院何清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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