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上班時間自殺 親屬詢問女子單位是否應予賠償
案例
我有個親戚,在吉林某單位上班。前幾天,她在單位自殺了。還不到40歲。
後來知道,她在外面欠了不少錢,覺得壓力太大才選擇輕生。
因為是在單位自殺,我想知道她家人能不能追究單位的責任?或者是問單位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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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親戚,在吉林某單位上班。前幾天,她在單位自殺了。還不到40歲。
後來知道,她在外面欠了不少錢,覺得壓力太大才選擇輕生。
因為是在單位自殺,我想知道她家人能不能追究單位的責任?或者是問單位要賠償?
律師解答: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 王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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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親戚,在吉林某單位上班。前幾天,她在單位自殺了。還不到40歲。
後來知道,她在外面欠了不少錢,覺得壓力太大才選擇輕生。
因為是在單位自殺,我想知道她家人能不能追究單位的責任?或者是問單位要賠償?
律師解答: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 王爽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的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遭受傷害死亡或者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認定為工亡,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在本案中,當事人是因個人債務纏身選擇自殺,並非工作原因。所以即便是在工作地點且在工作時間內,也不符合能夠認定工亡的法定情形。因此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親屬也無法向單位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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