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草微課堂”:民間借貸中的“愛恨情仇”……你懂麼?

“芳草法治微課堂”開課了。這一期咱們將一起來學一下“民間借貸”的相關知識和法律常識。

首先,什麼是“民間借貸”?

“芳草微課堂”:民間借貸中的“愛恨情仇”……你懂麼?

據邵明福法官介紹:“民間借貸”因“靈活”、“簡便”、“快速”等特點深受廣大資金需求者歡迎,有效緩解了“融資難”問題,在我國金融市場上發揮重要作用。因借貸雙方往往約定利息過高,有的甚至出現5分利、6分利等“高利貸”情形,利率的規制就成為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採取的是統一規範模式,即不區分借貸目的是生活消費還是生產經營,統一將利率上限規定為月利2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月利2分的,這種利息約定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小於、等於月利2分,出借人都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約定償還利息。

那麼,如果借貸雙方約定利率超過月利2分是否仍受到法律保護呢?

這裡可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約定利率大於月利2分,小於、等於月利3分,這段利率雖約定有效,但該債務屬於自然債務,借款人自願按約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權收取該利息。借款人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不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強制借款人履行。

第二種情況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月利3分,這時,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不是約定的利率全部無效,而只是超過月利3分的部分無效。借貸雙方約定利率超過了月利3分,借款人也按約定償還了利息,這時借款人可以索要多還的利息。例如,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4分,王某按約定向李某償還了1個月利息4000元,這時王某多還的1000元可以折抵還借款本金。如果王某按月利4分的約定把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還清,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多還的利息。

本期“芳草法治微課堂”給咱們哪些提示?

※借款時約定的利率不要超過月利3分;

※利率的約定要明確寫在欠條、借據上;

※還款時要明確是還本金還是還利息;

※留存好還款憑證,如銀行存款憑條、現金收條等。

咱們來看看,我國關於民間借貸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長法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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