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師如何為“罪大惡極”且供認不諱的被告人辯護?

本文僅僅作純技術討論。

很多人會討論刑事律師職業道德問題,即為壞人辯護是否違背良心和職業道德,在此不作道德評判,筆者認為律師最大的職業道德就是尊重法律,維護當事人利益,而不是良知。良知是所有職業的道德,是為人之基本道德。

當事人供認不諱,律師能否作無罪辯護。

答案是,能,當事人的意見和辯護律師的辯護是獨立的。

而且,當事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謂的供認不諱,包含是否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和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態度等。

問題就出在這,律師應該對此深度挖掘。

比如,律師要核實:當事人在訊問筆錄裡的供認不諱,是否自願?是否具有客觀性?是否合法?相關供述是否有矛盾?律師要對照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核實。偵查機關是否有逼供、誘供行為。

另外,更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很多訊問筆錄裡,當事人開始不認罪,後來又認罪,到底如何?比如當事人在筆錄中說,“我知道我犯罪了,之前我不承認,但在偵查機關的教育和講解之後,我知道我在犯罪…”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在行為當時沒有犯罪認識,沒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是在被刑事拘留後,通過偵查人員的講解,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客觀上幫助了犯罪發生,而很多犯罪,如詐騙,則要求嫌疑人有直接故意。

如果辯護律師僅僅根據所謂當事人認罪的事實,本公訴方牽著鼻子走,認為“我當事人都認罪了,那我也啥都不說了,投降式辯護,求情式辯護吧”,那還不如不請此律師,當事人等於請了個第二公訴人來害自己。還不如多留點錢上山(去監獄)改善伙食。

客觀證據方面,也應該仔細考察。

即使是所謂的鐵案,律師的職責也要仔細核實檢方提交的證據是否紮實,三性方面是否站得住腳,比如一些經濟類犯罪案件,相關數額來源是否真實合法,核算方法是否科學合理,一些暴力性案件,被害人是否有過錯,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節等。總之,律師職責,尊重法律,併力求讓所有人都尊重法律。而不是被所謂“罪大惡極”“供認不諱”所矇蔽。